未满 18 岁的留学生在澳洲转学,要在常规放行条件之外再多两道手续: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接收学校对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承接确认;两所学校还必须协商出一个不留空档的交接日。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2018》(National Code 2018,立法编号 F2017L01182)第 7 项「Overseas student transfers」与第 5 项「Younger overseas students」标准,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文本。以下按条文梳理一般规则,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移民或法律建议,实际处理仍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未满 18 岁转学,比成年学生多哪两件事?

多出来的要求写在第 7 项标准的 7.3,是叠加在常规放行条件之上的额外条件,不是替代它们:

  • 7.3.1:注册学校必须取得书面确认,证明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这次转学。
  • 7.3.2:如果学生在澳洲并非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suitable nominated relative)照顾,接收学校必须确认它按第 5 项标准承担审批该学生住宿、支持与一般福利安排的责任。

也就是说,未成年转学的判断顺序是:先看常规放行条件是否成立,再看家长同意是否到位,最后看福利安排有没有人接。三者缺一,接收学校都不应完成录取。

还有一处容易被误解:条文明确,学校承担的福利安排不包括监护权(guardianship)。监护是一种法律关系,注册学校无权设立或进入,因此「接收学校负责福利」不等于「接收学校成为监护人」。

主课程不满六个月能转吗?常规放行条件怎么判?

第 7 项标准 7.1 规定,注册学校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录取一名尚未完成主课程六个月(principal course)的转学生;中小学阶段(school sector)的口径是「第一个已注册学校阶段课程的前六个月之后」。因此「六个月」是一道默认门槛,而不是绝对禁令——7.1 列了四种例外:

  1. 放行学校,或学生所读的课程,已不再具备注册资格;
  2. ESOS 监管机构对放行学校施加了制裁,导致学生无法在该校继续课程;
  3. 放行学校同意放行,并在 PRISMS 中记录了放行的生效日期与理由;
  4. 学生的政府资助方(government sponsor)认为变更符合学生最佳利益,并出具书面支持。

对于 7.1.3 这条最常用的路径,7.2 要求放行学校事先具备并实施一套书面政策与流程:学生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并附上另一所注册学校的有效录取通知(valid enrolment offer);政策要列明学校会因「转学符合学生最佳利益」而批准的情形(包括:按第 8 项标准介入后仍无法达到满意课程进度并将被上报、存在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形、学校未按书面协议交付课程、学生对现课程的合理预期未被满足、学生被学校或教育/移民代理误导导致课程不适合其需求或学习目标、其他事项的申诉结果建议放行),也要列明拒绝的合理理由,并给出评估与答复的合理时限。

家长同意书由谁签、写到什么程度?

7.3.1 的落点是「书面确认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这次转学」。条文本身没有规定统一模板、固定字段或签署形式,因此能确定的是三件事:形式必须是书面的、主体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内容是支持本次转学这一事实。至于学校是否要求特定表格或附加信息,属于该校已公布转学政策的掌握范围,以学校要求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签的主体要看照顾安排。假设某申请人未满 18 岁,父母已在澳洲陪读并获移民部门批准照顾,那么 7.3.2 的接收校福利承接确认不触发,但 7.3.1 的书面同意仍然需要;再假设该学生由在澳的其他亲属照料,而该亲属不属于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则接收学校必须出具福利安排承接确认。两种情况下家长同意书都不省。

福利交接怎么排才不留空档?

第 5 项标准 5.7 针对的正是「学生带着另一所学校批准的福利安排转入」的情形,接收学校有两项明确义务:与原学校协商福利安排的交接日期,确保没有空档(no gap);并告知学生其签证义务——在交接日之前维持现有福利安排,或取得替代福利安排的批准,或返回原籍国直至新的获批安排生效。

配套的 5.3 要求还包括:接收学校须指定其承担责任的起止日期,并按移民部门要求的表格通知该部门;参与或提供住宿与福利安排的成年人须持有相应司法辖区的儿童工作审查(working with children clearance)或等效许可;住宿是否适合学生年龄与需求,须在批准前核查,之后至少每六个月核查一次。

环节 责任方 条文要求
交接日之前 学生 维持现有福利安排,或获批替代安排,或回国直至新安排生效(5.7.2)
确定交接日 接收学校与原学校 协商日期,确保无空档(5.7.1)
责任起止日期 接收学校 指定日期并按移民部门要求的表格通知(5.3.1)
住宿适格核查 接收学校 批准前核查,此后至少每六个月一次(5.3.3)
中途无法继续承担 原/接收学校 24 小时内通知移民部门,并立即通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5.3.6.2、5.4)

另外,5.6 规定:如果适用 5.3 的学校暂停或取消了学生学籍,它仍须继续承担该学生的福利审批,直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另一所注册学校批准了替代福利安排、由父母或指定亲属照顾获移民部门批准、学生离境,或学校已按 5.3.6 通知移民部门其无法继续承担、按 5.5 在无法联系到学生时采取了要求的行动。

出现空档、被拒绝放行,各会发生什么?

空档:5.7.1 要求的是「确保没有空档」,5.7.2 要求学生维持现有安排直到交接日。如果原安排在交接日之前已经终止而新批准安排尚未生效,学生在这段时间里就没有经批准的福利安排,这与条文设定的状态直接冲突。至于这种状态在签证层面如何认定,取决于官方最新口径,本文不作判断。

拒绝放行:7.5 要求学校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理由,以及学生依第 10 项标准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与申诉程序的权利;7.6 进一步规定,在申诉结果支持学校、学生在 20 个工作日内未选择启动申诉,或学生退出申诉程序之前,学校不得在 PRISMS 中把学生的拒绝状态定稿。

放行本身:7.4 规定,一旦放行,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且放行学校须告知学生就是否需要新的学生签证向移民部门寻求建议。7.7 则要求学校把所有转学申请、评估与决定记录保存至学生不再是「已录取学生」之后两年。

常见问题

家长同意书可以用电子邮件或扫描件吗?

条文只要求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支持转学的书面确认(written confirmation),没有规定具体载体。是否接受邮件、扫描件或特定表格,取决于接收学校已公布的转学政策,以该校要求和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由父母在澳洲陪读,还需要接收学校出具福利确认吗?

7.3.2 的触发条件是学生在澳洲不由父母或合适的指定亲属照顾。由父母照顾时不触发该条,但 7.3.1 的家长书面同意仍然是必须项,两者不是二选一。

主课程不满六个月就完全不能转吗?

不是绝对禁止。7.1 列出了四种例外,包括原学校或课程失去注册、原学校被 ESOS 制裁、原学校同意放行并在 PRISMS 记录、政府资助方书面支持变更。走 7.1.3 路径时,还需按 7.2 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另一所注册学校的有效录取通知。

原学校可以收转学手续费吗?

7.4 明确放行「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at no cost to the overseas student)。同时学校须告知学生就是否需要新的学生签证向移民部门寻求建议。

福利交接中间空几天有关系吗?

5.7.1 要求的是没有空档,而不是「尽量短的空档」。空档期内学生既不在原安排覆盖下、也不在新安排覆盖下,与 5.7.2 要求维持现有安排直到交接日的义务相冲突。

原学校拒绝放行,还能做什么?

按 7.5,学校必须书面说明拒绝理由,并告知学生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启动投诉与申诉程序;按 7.6,在这 20 个工作日届满、学生退出申诉或申诉结果支持学校之前,学校不得在 PRISMS 中定稿拒绝状态。

转学后要不要重新申请学生签证?

7.4 只规定放行学校须建议学生就是否需要新的学生签证向移民部门寻求建议,条文本身没有给出判断标准。是否需要新签证属于签证层面的认定,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