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都不算。按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ulations 2019)第 7 条与第 5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健康保险、住宿、卖给学生书本或设备,都被明文归进「非学费费用」(non-tuition fees);只有讲课、辅导、培训、实地考察、野外作业、实验、实习这类与课程直接相关的活动及其附属事项,才算 tuition fees。唯一的交叉点在住宿:上课期间的短期住宿被排除在住宿这一项之外。下面按读者核账的顺序逐项拆开。

学费(tuition fees)在条例里是怎么划的?

条例第 7 条先划适用范围:适用于学校直接或间接从海外学生、准海外学生,或代该学生付款的其他人那里收到的某一类费用。也就是说,钱是谁付的、有没有经过中间环节,不影响后续这套分类。

接着,第 7(2) 款把下列活动对应的费用归入学费一侧:

  • lectures(讲课)、tutorials(辅导课)、tutoring sessions(补习辅导)、training(培训);
  • excursions(实地考察)、fieldwork(野外作业)、laboratories(实验)、practical experience(实习/实践)。

条件是这些活动构成学校正在提供或准备提供的课程的一部分——不论它是不是必修(whether or not they are a mandatory part of the course);或者这些活动的目的是帮助学生在这门课上取得进展。第 7(2)(b) 款再加一层:与上述活动「附属的事项」(matters ancillary)也算,条例给出的例子是 supplying materials for use in laboratories or training(供实验或培训使用的材料)。

哪些费用被明文列为非学费费用?

第 7(3) 款逐项列出五类,第 5 条则把「非学费费用」定义为学校收到、且不属于学费的款项:

费用项 条例原文表述 归类
书本与设备 books or equipment sold to the student 非学费费用
健康保险 health insurance 非学费费用
行政费 administration 非学费费用
住宿 accommodation(短期实习/考察住宿除外) 非学费费用
签证协助 assisting the student to apply for or hold a student visa 非学费费用

OSHC(Overseas Student Health Cover,海外学生健康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这一类别,所以它在条例结构里落在非学费一侧,而不是学费。签证协助费的写法是「协助学生申请或持有学生签证」,措辞覆盖申请阶段和持有期间,不限于递签那一刻。

住宿费为什么有一条例外?

第 7(3)(d) 款的写法是 accommodation,后面带了一个排除:other than accommodation that the student occupies for a short time while undertaking training, excursions, fieldwork or practical experience。翻译过来,就是学生参加培训、实地考察、野外作业或实践活动期间短时间占用的住宿,不在这条非学费的住宿项里。按条例结构看,它更靠近第 7(2)(b) 款的「附属事项」,因为那段住宿是依附于第 7(2)(a) 款所列活动发生的。

假设某申请人报读的课程含一段野外作业,学校统一安排了作业期间的临时住宿,另收一笔费用:这段住宿属于上述排除范围,不按住宿归入非学费;而他整个学期住的学生公寓租金,则是典型的 accommodation,属于非学费费用。条例用 short time 概括,没有给出具体天数标准,实践中取决于该住宿与某项课程活动的关联方式,以及学校在自己的记录里如何登记。

同样是书和材料,为什么有的算学费、有的不算?

这是账单上最容易看错的一组。条例第 7(2)(b) 款的示例明确写着:提供供实验室或培训使用的材料(supplying materials for use in laboratories or training)属于附属事项,归入学费一侧;而第 7(3)(a) 款写的是 books or equipment sold to the student,即卖给学生书本或设备,归入非学费一侧。

两者的差别不在东西本身,而在条例对这笔钱的描述方式:前者是随课程活动提供、用于实验或培训;后者是卖给学生。所以同一张账单上,实验耗材可能和学费列在一起,而教材费、器材购买费则被单独列为非学费,这并不矛盾。

谁付的钱、处于哪个阶段,会改变归类吗?

不会。第 7(1) 款写明,费用可以是学校 directly or indirectly 收到的,来源可以是海外学生、准海外学生,或代其付款的其他人。第 5 条对 non-tuition fees 的定义同样覆盖三类付款人:已获录取或已注册的学生;已采取步骤去取得录取或注册的准学生;代他们付款的其他人。

这意味着家长、赞助方或第三方机构代付的款项,也要按同一套标准分成学费与非学费,不会因为付款人不同就换一种算法;在正式注册之前收取的费用,也已经在条例视野之内。

学校必须怎么记录这两类钱?

第 13 条规定,注册学校(registered provider)为每名已录取并注册、或已支付学费的学生保存的记录,必须包含以下金额信息:

  • 该学生该课程已付的学费总额;
  • 每一笔学费对应的是整门课程还是课程的一部分,以及相应部分的时长;
  • 该学生该课程已付的非学费费用总额;
  • 学费与非学费的合计总额;
  • 已经到期应付但尚未支付的学费或非学费;
  • 学校与学生之间书面协议的副本,以及学生查阅本人记录所需支付的金额。

记录范围还延伸到中介招募信息与学生参加的英语考试成绩等,但对学生来说,最有直接用处的是前五项:学费和非学费必须分别有总额,再有一个合计总额,应付未付的部分也要单独体现。

拿到账单,怎么按条例自己核一遍?

可以按四步走:先把讲课、辅导、培训、实地考察、野外作业、实验、实习以及其附属事项(含实验与培训用料)划到学费一侧;再把书本设备销售、健康保险、行政费、住宿、签证协助五项划到非学费一侧;然后单独检查住宿有没有按期间拆分,短期课程活动期间的住宿是否被单独处理;最后核对总额是否与你手上的付款凭证和书面协议一致——按第 13 条,学校记录中本应存在已付学费总额、已付非学费总额、两者合计,以及到期未付的金额。

需要说明:以上是按条例文本做的一般性归类说明,不构成针对个人账目的法律或专业意见,具体收费如何归属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常见问题

OSHC 到底算不算学费?

不算。条例第 7(3)(b) 款把 health insurance 直接列为非学费费用,OSHC 作为海外学生需要购买的健康保险落在这一类别内。因此它应当与学费分开列示,学校在第 13 条要求下须单独记录非学费费用总额。

住宿费在什么情况下不按非学费处理?

当住宿是学生在参加培训、实地考察、野外作业或实践活动期间短时间占用时,第 7(3)(d) 款把它从住宿这项非学费费用中排除。按条例结构,这类住宿更接近第 7(2)(b) 款的附属事项,因为它依附于课程活动发生。

学校卖给我的教材和设备算学费吗?

不算。第 7(3)(a) 款把 books or equipment sold to the student 列为非学费费用。但如果是供实验室或培训使用的材料,第 7(2)(b) 款的示例把它归为附属事项,属于学费一侧,两者的分界在于条例对这笔钱的描述方式。

行政费和签证协助费属于哪一类?

两项都在非学费一侧。第 7(3)(c) 款列出 administration,第 7(3)(e) 款列出协助学生申请或持有学生签证,后者覆盖申请与持有两个阶段,不限于递交签证申请时的一次性服务。

家长或第三方代付,分类会变吗?

不会。第 7(1) 款说明费用可以是学校直接或间接收到,来源包括学生本人、准学生或代付的其他人;第 5 条对非学费费用的定义同样包含代付人。付款主体不改变归类标准。

学校需要记录哪些金额,我能不能据此核对?

按第 13 条,学校须记录已付学费总额、每笔学费对应的课程范围与时长、已付非学费费用总额、两者合计总额,以及已到期应付但未付的金额,并保存书面协议副本。学生可以据此核对自己手上的付款凭证与账单分类是否一致。

还没正式注册就已交的钱,也在条例范围内吗?

在。第 5 条对非学费费用的定义覆盖 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即已有意取得录取或注册、并已为此采取步骤的准学生;第 7(1) 款同样把准学生及其代付人纳入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