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下称 ESOS 法案)第 48 条直接规定: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可以就本部门(Division)项下应付给自己的款项,作为债务(as a debt)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讨(除非第 48(2) 款适用)。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所载 ESOS 法案第 46E、47F、47G、48 条原文核对整理,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为什么这笔退款可以直接当作债务起诉?

第 48(1) 条给出的不是一句倡导,而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基础:只要款项是本部门项下欠你的,你就有权以追讨债务的方式走向法院,不必等学校自愿付款。条文同时写明本条也受第 50C 条影响,那一层的具体效果不在本篇讨论范围,但起诉前应当留意。

对比一下常见的理解误区:很多学生以为退款只能通过院校内部申诉或监管投诉推动。从条文结构看,投诉与起诉是两条并行路径——第 48 条解决的是"钱怎么回到自己手里",后面几节谈的罚则解决的是"学校违规要承担什么后果",两者并不互相替代。

假设某申请人已缴清一个学期的学费,按本部门规定核算后院校仍欠其一笔应退款,多次催要无果。按第 48(1) 条,该申请人可以就这笔金额的本身提起债务追讨诉讼,请求的内容就是"付这笔钱"。

谁有权当原告:学生本人,还是协议里指定的那个人?

这是本篇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在庭上出问题的一点。第 48 条不是一律由学生起诉。

情形 有权起诉的人 依据
院校依第 47D 条欠学生一笔款,且双方按第 47B 条签订的协议中没有指定他人 学生本人(含准海外学生) 第 48(1) 条
院校依第 47D 条欠学生一笔款,且第 47B 条协议中指定了学生以外的某个人 该指定人,而不是学生 第 48(2) 条

第 48(2) 条的措辞是"the specified person, rather than the student"——一旦协议指定了人,起诉资格就转移到指定人身上,学生本人不再是这笔款的适格原告。这在学费由父母、亲属或资助方实际支付的情况下尤其常见:钱是谁出的,和协议里写谁有权索赔,未必是同一件事,看协议原文才算数。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转移只发生在款项是依第 47D 条而欠的场合;其他情形仍回到第 48(1) 条,由学生本人起诉。所以动手之前,先把第 47B 条那份协议找出来读一遍,比什么都重要。

除了应退的这笔钱,还能不能另外要求赔偿?

能争取,而且 ESOS 法案明确不去堵这条路。第 48(3) 条规定:本部门不影响院校在本部门之外对学生负有的、支付额外款项的任何责任。

换句话说,本部门项下的退款是一层保底,不是赔偿上限。院校依据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本应承担的赔偿或额外付款责任,与本部门规定的退款并存,不因为走了本部门的退款就被替代或抵消。实际能主张什么、主张多少,取决于那份协议和具体事实,无法一概而论。

院校不退款,构成什么性质的违规?

第 47G 条规定: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在某一地点的课程上发生违约(default),而院校未按第 47D 条或第 47E 条(视具体情况而定)向该学生退款,即构成犯罪,罚则上限为 60 penalty units(罚款单位)。条文特别写明,即便该院校当时已不再是注册院校,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一罪属于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见《刑法典》第 6.1 节)——不需要另行证明过错层面的要件。同时它属于《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第 4K 条意义上的持续犯罪:罪行每持续一天,当日的最高罚则为该罪最高罚则的 10%。

这里有一个必须说清的界限:罚则是国家对违规行为的追究,条文并未规定把罚款直接支付给学生。想把自己的钱拿回来,走的仍然是第 48 条那条债务追讨的路。

学生违约和院校自身违约,触发的条款不一样吗?

不一样,但罚则的量级是一致的。

条款 触发情形 罚则 是否按日累计
第 47G 条 学生或准学生违约,院校未按第 47D 或 47E 条退款 60 penalty units,严格责任 是,每日最高罚则为原最高罚则的 10%
第 46E 条 院校自身违约,未按第 46D 条履行对学生的义务 60 penalty units,严格责任 是,每日最高罚则为原最高罚则的 10%
第 47F 条 未按第 47B 条的要求签订合规协议 60 penalty units,严格责任 否,《1914年犯罪法》第 4K 条明文不适用于本罪

第 46E 条针对的是院校这一侧的违约:注册院校(若为非法人体,则为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某个学生与某个上课地点上违约,且未按第 46D 条履行义务,即构成犯罪。第 47G 条针对的则是学生违约后院校不履行退款义务的情形。两条的出发点不同,但都挂在同一套处罚结构上。

唯一的结构性例外是第 47F 条。它处罚的是"没有签合规协议"这件事本身,虽然同样是严格责任、同样是 60 penalty units,但《1914年犯罪法》第 4K 条的持续犯罪规则对它明确不适用,因此不按日累计。

为什么第 47B 条的那份协议是关键起点?

因为整套救济都挂在它上面。第 47F 条要求院校签订一份符合第 47B 条要求的协议,不签或不合规本身就是犯罪;而第 48(2) 条判断"谁有权起诉",依据的正是同一份协议里有没有指定人。

于是形成一个很实在的顺序:先确认是否存在这份合规协议,再看协议里对退款和索赔权作了什么约定,最后才决定由谁、以什么请求基础提起诉求。协议缺失或不合规,既关乎院校的违规责任,也直接关系到学生自己该怎么走下一步。

以上是对 ESOS 法案条文结构的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法律意见;每位学生的合同条款、付款方与违约情形都不同,具体适用仍以官方最新公布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留学生真的可以自己把澳洲学校告上法院要回学费吗?

可以。第 48(1) 条规定,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可以就本部门项下欠自己的款项,作为债务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这一请求权由条文本身赋予,不以院校同意退款为前提,但也受第 48(2) 款和第 50C 条的影响。

学费是父母交的,应该由谁去起诉?

看第 47B 条协议怎么写的。如果院校依第 47D 条欠款,且协议中指定了学生以外的某个人,那么由该指定人而非学生本人起诉;协议没有指定他人,则由学生本人起诉。

拿到应退的学费后,还能另行主张赔偿吗?

第 48(3) 条明确,本部门不影响院校在本部门之外对学生负有的支付额外款项的责任。也就是说本部门项下的退款不是赔偿上限,其他依据下的责任可以并存,但能主张到什么程度取决于具体协议与事实。

澳大利亚院校不退款会被罚多少钱?

第 47G 条规定的罚则上限是 60 penalty units,属严格责任罪。条文只给出罚款单位数,未在本条内列明折算后的金额;金额换算与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一直拖着不退,罚款会越来越多吗?

第 47G 条的罪行属于《1914年犯罪法》第 4K 条下的持续犯罪,每持续一天,当日最高罚则为该罪最高罚则的 10%。不过这是国家层面的处罚,不直接等同于把钱退给学生。

学校说自己已经被取消注册资格了,是不是就追不了?

条文已经考虑到这一点。第 47G 条写明,无论该院校在违约时是否仍是注册院校,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退款义务本身也不因注册状态变化而自动消失。

「学生违约」和「学校自己违约」在法律后果上有什么不同?

两者触发不同条款:前者适用第 47G 条(未按第 47D 或 47E 条退款),后者适用第 46E 条(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两者的罚则同为 60 penalty units、同为严格责任、同为按日累计的持续犯罪,差别在于违规事实本身落在哪一侧。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