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学生签证(Subclass 500)持有人在课程进行期间,每两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这里的"每两周"指从周一起算的连续14天,既不是自然月,也不是按你自己的排班往后数;主课正式开学之前,原则上不得在澳工作。依据来自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表8第8105条条款原文,截至2026年9月官方页面仍是这一口径。以下只是对条款文本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意见,落到你自己的排班和课程安排上时,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或专业人士的判断为准。
48小时这个数字,在条款里是怎么出现的?
8105条的写法有一点绕。8105(1)给出的基准值是:在课程或培训进行期间的任何两周内,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紧接着8105(2A)规定,如果所持签证是500类学生签证,或是基于有效的500签证申请而获批的过桥签证,那么(1)中的"40小时"改按"48小时"适用。
所以48小时不是独立存在的另一条上限,而是500签证把通用上限替换之后的结果。你在不同地方看到40小时和48小时两种说法时,区别在于前者是条例的基准数值,后者才是500持有人(以及相关的过桥签证持有人)实际适用的数值。
每两周到底从哪天开始算?
8105(3)给了一个非常硬的定义:fortnight(两周)指"从某个周一开始的14天期段"。由此可以推出几条实用的算法:
- 计算窗口是固定的周一起、次周日止,不从你第一次上班那天起算,也不跟着发薪周期走。
- 上限是针对每一个两周周期分别判断的。某个周期里没做完的小时数,不能攒到下一个周期使用;反过来,前一个周期做得少,也不代表下一个周期可以多做。
- 判断的是周期内的总工时,不是平均工时。假设某申请人在同一个两周周期的前7天排了30小时、后7天排了25小时,分开看每一段都没超过24小时,但这个周期合计55小时,已经超出48小时上限。
把48小时简单换算成"每周24小时"是最容易导致超时的做法,因为排班通常不均匀,而条款看的是那个固定14天窗口里的加总结果。
假期、学期空档算不算"课程进行期间"?
条款用的表述是"课程或培训进行期间(in session)"。这一页的8105条文本身没有进一步界定"进行期间",也没有说明寒暑假、学期之间的空档如何处理。因此假期能不能加大工时,不能从这一页条款直接得出结论,需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开学前能不能开始工作?
8105(1A)写得很直接:在持有人的课程开始之前,不得在澳大利亚从事任何工作。也就是说,"签证已下签、人已入境、主课还没开学"这段时间,原则上是不能开工的,哪怕同学期内的48小时额度完全没用过。
8105(1B)规定了不适用这一禁止的例外,两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 在递交该签证申请时,持有人已经持有某个实体签证或过桥签证(条款称之为"前一个签证");
- 并且在前一个签证有效期内,持有人被允许在澳大利亚工作。
两条都成立,开学前禁止工作的规定才不适用;只满足其中一条,仍然受8105(1A)约束。
哪些工作不计入48小时?
8105(2)列了两类不适用时长上限的情形:
- 课程要求的工作:在课程信息被录入联邦海外学生院校与课程登记册(Commonwealth Register of Institutions and Courses for Overseas Students,CRICOS)时,被列为该课程要求的工作;
- 研究型硕士或博士学位:签证是针对研究型硕士学位(masters degree by research)或博士学位(doctoral degree)签发的,且持有人已经开始该学位课程。
第二类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degree类型要对得上,而且必须已经commenced。尚未进入该研究型硕士或博士阶段学习的,不能援引这一例外。
| 情形 | 打工时长 | 条款依据 |
|---|---|---|
| 500签证持有人,课程进行期间 | 每两周不超过48小时 | 8105(1) 配合 (2A) |
| 基于有效500申请的过桥签证持有人 | 同样按48小时适用 | 8105(2A) |
| 主课开学之前 | 不得工作,除非同时符合8105(1B)两项条件 | 8105(1A)、(1B) |
| CRICOS登记为课程要求的工作 | 不计入上限 | 8105(2)(a) |
| 已开始的研究型硕士或博士学位 | 不计入上限 | 8105(2)(b) |
超时打工会有什么后果?
8105条正文的说明部分指出,某一类签证是否会被附加这一条件,取决于《1994年移民条例》附表2的相关规定;关于违反条件的签证取消,参见《1958年移民法》(Migration Act 1958)第41条以及第116至119条。
换句话说,48小时属于签证条件的内容,违反签证条件会进入《1958年移民法》取消条款所处理的范围。至于违规如何认定、如何通知以及有哪些救济途径,这一页条款没有展开,需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
500签证每两周48小时,是不是等于每周最多24小时?
不是。条款限的是每一个从周一起算的14天周期内的总工时,不是每周额度。按每周24小时去排班,遇到前松后紧的安排很容易在某个周期内合计超时。
一个周期没做满48小时,剩下的能留到下一个周期吗?
不能。上限是针对"任何一个两周周期"分别判断的,额度不跨周期结转。做得少的周期不会给下一个周期增加额度。
开学前真的完全不能工作吗?
原则上不能,8105(1A)禁止在课程开始之前从事任何工作。只有同时满足8105(1B)的两项条件——申请签证时已持有某个实体签证或过桥签证,且该前签证允许在澳工作——这一禁止才不适用。
研究型硕士和博士是不是完全不受限制?
8105(2)(b)的例外要求签证是针对研究型硕士或博士学位签发的,且持有人已经开始该学位课程。两个要件都成立时,才不适用48小时上限;尚未开始该课程的,仍按常规上限计算。
课程安排的实习算在这48小时里面吗?
在课程信息录入CRICOS时被列为该课程要求的工作,按8105(2)(a)不计入上限。是否属于这一类,要看该课程在CRICOS登记时的记载。
40小时和48小时到底哪个对我有效?
对500类学生签证持有人,以及基于有效的500签证申请获批的过桥签证持有人,适用48小时;40小时是《1994年移民条例》8105(1)的基准值。
违反8105条会怎样?
按条款说明,违反签证条件涉及的取消事宜见《1958年移民法》第41条和第116至119条。具体的认定程序与处理方式,该条款页面未展开,需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