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但护照号不是无条件上报。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ulations 2019)第 9 条 "Students who become accepted",注册院校在你成为 accepted student(已录取学生)时,须按该条 (a) 至 (r) 逐项提交列明的规定详情,护照号和签证号都写在里面(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区别在于触发条件:护照号看你"成为 accepted student 时人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内",签证号看你"是否持有澳大利亚签证"。
也就是说,学校不是在自行加码,而是在照抄条例写死的字段。
为什么是学校在收集,而不是签证环节直接看?
因为这套义务的义务主体是注册院校。《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第 9 条的行文是:就《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SOS Act)第 19(1)(a) 条而言,下列详情是为"成为某注册院校 accepted student 的人"而规定的。学生常把这件事笼统地说成"学校把我的信息报给移民局",但条文落点其实是教育服务监管框架下的上报义务。
这也解释了一个容易困惑的点:清单不是出自签证条例,而是出自 ESOS 条例。条例只在两处交叉引用了《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的 500.213 条款——一处用来界定英语能力考试要求,一处用来界定申请人类别——其余字段与签证条文无关。
护照号和签证号,到底什么情况下必须给?
这两项恰恰是第 9 条里带条件的两项,条件不成立就不属于须报项。同理,英语成绩和申请人类别也是"有条件才报"。
| 字段 | 什么时候属于须报项 | 依据 |
|---|---|---|
| 护照号 | 你成为 accepted student 时,人身在澳大利亚境内 | 第 9(o) 条 |
| 签证号 | 你持有澳大利亚签证(条文未限定必须是学生签证) | 第 9(p) 条 |
| 英语考试名称、考试日期、分数、成绩唯一编号或学生唯一学号 | 该考试是按《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第 500.213(3)(a) 条指定的英语能力要求,且你参加过该考试(不论是否为 500 学生签证目的而考) | 第 9(q) 条 |
| 申请人所属类别 | 你持有或已申请 500 学生签证,且申请时属于第 500.213(3)(b) 条指定的申请人类别 | 第 9(r) 条 |
判断时点值得留意:护照号这一项看的是"成为 accepted student 的那一刻你在不在境内",不是你递交签证的时点,也不是开课日。因此,全程在境外接受录取的人与在境内转学的人,拿到的表格内容可能并不一样。
除了护照号,第 9 条还列了哪些?
条件项之外,其余字段是无条件上报的,可以分成四组:
| 类别 | 字段 | 依据 |
|---|---|---|
| 身份与联系方式 | 住址、电话、邮箱;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国;国籍 | 第 9(a)–(e) 条 |
| 未满 18 岁 | 院校以外、有法定权限代表该学生行事的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箱,以及此人与学生的关系(例如父母或监护人) | 第 9(f) 条 |
| 课程 | 课程唯一标识、授课地点、约定开课日、预计完成日 | 第 9(g)–(j) 条 |
| 费用 | 已付学费总额;非公立院校还须报该学费对应的期间;已付非学费类费用总额;完成课程所需学费总额(含已付部分) | 第 9(k)–(n) 条 |
费用类字段里"非公立院校"这一限定来自第 9(l) 条:只有院校不是公立院校(public provider)时,才须额外说明已付学费所对应的期间。
报一次就结束了吗?哪些变化会触发再次上报?
没有。第 11 条另有一张"其他规定事项"表,把一系列事件列为须再次上报的情形,而且多数事件都要把你的住址、电话、邮箱再报一遍。
| 触发事件 | 须上报的信息 |
|---|---|
| 院校知悉你的住址、电话、邮箱发生变更 | 变更后的详情 |
| 院校知悉未满 18 岁学生的第 9(f) 条信息变更 | 变更后的详情 |
| 课程未如期开课(在 ESOS 法第 19(1)(c) 条不适用的情况下) | 住址、电话、邮箱 |
| 你换课 | 换课日(不论是否当日生效)+ 住址、电话、邮箱 |
| 课程时长变化 / 授课地点变化 | 变更生效日 + 住址、电话、邮箱 |
| 学业延期或暂停 | 开始日、预计时长 + 住址、电话、邮箱 |
| 延期或暂停的结束日变更 | 变更后的结束日 |
| 院校按 ESOS 法第 19(2) 条通报你违反学生签证条件 | 你在澳大利亚的住址、海外住址、电话与邮箱 |
| 学业在完成前终止(不论是否由你提出) | 终止日、最后学习日、住址、电话、邮箱 |
此外,如果你的录取涉及教育中介的招募活动,院校还须上报中介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地址、法人团体的注册办公地址、邮寄地址、电话、邮箱与网址、ABN 或 ACN、商号、董事姓名,以及参与招募的雇员姓名与邮箱;中介或其雇员若为注册移民代理,还须报其移民代理注册号(MARN)。
时限方面,第 11(2) 条要求这些信息在事件发生后的"适用天数"内提交,而该天数的定义指向 ESOS 法第 19(1A) 条——条例这里没有写死一个具体数字,实际天数以该法条文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自己还留档什么?我能查自己的档案吗
第 13 条要求院校为每位已注册的 accepted student(以及为该校课程付过学费的人)保存记录,内容包括:已付学费总额;每笔学费是对应全程还是部分课程,以及对应时长;已付非学费类费用总额;学费与非学费费用合计;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与院校和学生双方有关的书面协议副本;查阅记录时向学生收取的金额;中介相关信息;以及前述英语考试的名称、日期、分数与成绩编号或学号。
费用上限写在第 14 条:accepted student 查阅第 13 条所涉记录,收费不得超过院校提供该次查阅所实际发生的成本。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对条文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意见;各人的课程、签证状态与院校流程不同,遇到具体争议时,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有资质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拿到学校的信息表,怎么判断该不该填
第 9 条解决的是"哪些详情必须上报"这一个问题,不等于院校在入学注册、住宿、保险等其他环节可以或不可以另行收集什么——判断一份索取是否属于法定上报项,标准就是它是否落在第 9 条与第 11 条的字段清单里。
假设某申请人持访客签证在澳大利亚境内,接受了某校录取:按第 9(o) 条,他成为 accepted student 时人在境内,护照号属于须报项;按第 9(p) 条,他持有澳大利亚签证,签证号也属于须报项,而且这一项并未限定签证必须是 500 学生签证。反过来,假设某申请人全程在境外接受录取、尚未入境,那么第 9(o) 条为护照号设定的条件在他这一时点上并不成立。
常见问题
学校索要护照号和签证号,是它自己多加的要求吗?
不是。两项都写在《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第 9 条 (o)、(p) 中,院校是在履行法定上报义务。两者都有触发条件:护照号看你是否在澳大利亚境内成为 accepted student,签证号看你是否持有澳大利亚签证。
我人在境外、还没入境,护照号是不是就不用报?
按第 9(o) 条的写法,护照号的上报条件是"学生成为 accepted student 时人身在澳大利亚境内"。若你在这一时点上不在境内,这一项为你设定的条件并未成立;但这不意味着院校在其他入学环节不会另行核对身份。
换了手机号或搬了家,学校会重新上报一次吗?
会。第 11 条把"院校知悉第 9(a) 条详情(住址、电话、邮箱)发生变更"列为须上报事件,上报内容是变更后的详情。同一条还规定,换课、课程时长变化、授课地点变化、学业延期或暂停、终止学业等事件中,院校都要连同住址、电话、邮箱一起再报一次。
未满 18 岁,为什么要上报父母的联系方式?
第 9(f) 条要求,学生未满 18 岁时,须上报院校以外、有法定权限代表该学生行事的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箱,以及此人与学生的关系(例如父母或监护人)。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按第 11 条同样属于须再次上报的内容。
雅思、PTE 这类英语成绩也会被上报吗?
在特定条件下会。第 9(q) 条规定,若某项考试是按《1994年移民条例》Schedule 2 第 500.213(3)(a) 条指定的英语能力要求,且你参加过该考试(不论是否为 500 学生签证目的而考),院校须上报考试名称、考试日期、分数,以及成绩唯一编号或你的唯一学号(以适用者为准)。
我想看学校留了哪些我的记录,会被收很多钱吗?
第 14 条设了上限:accepted student 查阅第 13 条所涉记录,收费不得超过院校提供该次查阅所实际发生的成本。院校本身也须在保存的记录中载明查阅档案的收费金额(第 13(1)(g)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