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14 天:注册教育机构(registered provider)一旦对持学生签证的留学生构成 default,就必须在「default day」之后 14 天的 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学校义务期)内履行义务——要么由学校出钱为你安排一个替代课程的名额并且你书面接受,要么把未使用的学费退给你。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46D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真正让人焦虑的其实不是「14 天」这个数字,而是这 14 天从哪一天开始算——学校停课通知的日期、最后一天上课的日期、原本约定的开课日期,在法条里对应的是不同的起算点。
「default day」到底是哪一天?
ESOS Act 2000 第 5 条把「default day」定义成四种情形,分别指向不同的日期。其中第 46A 条给出的是学校一边(registered provider)的 default 含义,第 47A 条给出的是与学生或准留学生相关的 default 含义。
| 适用条文 | 情形 | default day(起算日) |
|---|---|---|
| 46A(1)(a)(i) | 学校方的 default,适用约定开课日的情形 | agreed starting day |
| 46A(1)(a)(ii) | 课程停止提供 | 课程停止提供之日 |
| 47A(1)(a) | 与学生或准留学生相关的 default,适用约定开课日的情形 | agreed starting day |
| 47A(1)(b) | 学生退出课程 | 学生退课之日 |
| 47A(1)(c) | 学校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 | 学校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之日 |
这里的 agreed starting day 本身也有定义:课程原定开课之日,或者学校与学生后来约定的更晚的日期。也就是说,如果课程压根没开成就停了,起算点是原定(或后约定的)开课日;如果是读到一半停了,起算点是课程停止提供之日。
14 天义务期内,学校必须做完什么?
第 46D 条规定,学校要在这 14 天内按第 (3) 款的方式履行义务,而履行方式只有两条路:
- 安排替代课程:学校出资(at the provider's expense)为你安排另一个课程的录取名额,并且你以书面形式接受这个名额;
- 退款:按第 (6) 款把已收取的、属于你的未使用学费(unspent tuition fees)退还给你。
这两条是「或」的关系,满足其中一条即算履行完毕。法条没有规定学校必须先尝试安置、安置不成才退款,选择权在条文表述上属于学校,但无论走哪条,14 天的截止线是一样的。
安排替代课程这条路,怎样才算真的完成?
关键在「书面接受」。第 46D 条第 (3)(a) 款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学校安排了一个符合第 (4) 款的替代课程名额,且你按第 (5) 款以书面形式接受。只有学校单方面发出 offer 而你没接受,安置这条路径在法律上还没有走完。
这也意味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差:学校的 14 天义务不因为「发了 offer」就自动结束,你需要在 14 天内完成书面接受,学校才算按时履行。反过来,如果你不接受,安置路径不成立,学校仍要在义务期内以履行义务为目标推进,否则可能落入下一节的情形。
退款这条路,退的是哪一部分钱?
第 46D 条第 (6) 款把退款范围限定为「学校就该学生已收取的未使用学费」,金额按第 (7) 款授权部长以立法文件(legislative instrument)规定的方法计算。也就是说,具体怎么算不是由学校自行解释的,而是取决于该立法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
条文下还有一个说明:对于按第 28 条须维持专门账户的学校,退款可能从该账户支付(见第 29 条)。这些都是法条层面的安排;就个人情况能退回多少,仍需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计算方法和你手上实际的缴费记录为准,本文只作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你个人的专业意见。
14 天过了学校什么都没做,会发生什么?
后果写在两个方向上。
一是学校自己的责任。 第 46E 条规定,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即构成犯罪,最高罚 60 penalty units,且属于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犯罪;由于它同时是持续犯罪,罪行持续的每一天,最高可再按该罪最高刑罚的 10% 处罚。第 46D 条的注释还指出,违反该条的后果另见第 46E 条(犯罪)、第 3 分部(student placement service,学生安置服务)、第 4 分部(calls on the OSTF,动用海外学生学费基金)以及第 6 部分第 1 分部(条件、暂停与取消注册)。
二是学生的安置由谁接手。 第 49 条规定,在 TPS Director(TPS 主任)认定学校已构成 default,并且学校在义务期结束时仍未履行义务、或看起来不太可能在义务期结束前履行时,只要有合适的替代课程(suitable alternative courses),TPS Director 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提供一个或多个替代课程选项。什么算「合适的替代课程」,部长可通过立法文件规定标准。
拿到 TPS 的替代课程选项后,我还有多少时间决定?
第 49 条给的是书面接受的时限:默认期限是义务期结束后的 30 天。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可以书面决定一个更短的期限,或者书面决定一个更长的期限——但更长的期限需要学生本人同意。
如果替代课程的学校向你发出名额,你可以接受;接受同样必须书面作出,并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条文注释还说明,此时会动用 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OSTF,海外学生学费基金)向替代课程的学校付款。基金本身依第 52A 条设立,动用条件规定在第 50A 条。
把三个时间点连起来看
容易混淆的是「义务期」和「接受期」是两段不同的时间:前者是学校的 14 天,从 default day 起算;后者是学生的 30 天,从义务期结束之日起算,且可被 TPS Director 依特殊情况调整。
假设某申请人读的课程在某日停止提供,那么 default day 就是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学校从次日起有 14 天履行义务;若学校没能履行,TPS 接手提供替代课程选项,该申请人通常有义务期结束后 30 天的时间作出书面接受。这三段顺序决定了「什么时候该有人找我」和「我什么时候必须答复」。
常见问题
14 天是从收到停课通知那天开始算吗?
不一定。ESOS Act 2000 第 5 条把 default day 定义成四种情形:约定开课日、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学生退课之日、学校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之日。通知到达的日期本身不是法定起算点,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你的情况落在哪一种情形上。
学校可以先安排转学、转不成再退钱吗?
条文表述是「或」的关系:安排替代课程名额并由学生书面接受,或者退款,满足其一即算履行义务。第 46D 条没有设定必须先安置、后退款的先后顺序,两条路径共享同一个 14 天义务期。
我不满意学校安排的替代课程,可以拒绝吗?
可以,因为安置路径以你书面接受为成立条件,第 46D 条第 (3)(a) 款要求「学校安排名额」和「学生书面接受」两者同时满足。你不接受,安置这条路径就不成立;若学校因此未能在义务期内履行义务,可能进入第 49 条的学生安置服务程序。
14 天过了学校没动静,学校会有什么后果?
第 46E 条规定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构成犯罪,最高 60 penalty units,属严格责任犯罪,且罪行持续期间每天最高可按该罪最高刑罚的 10% 处罚。同时第 46D 条的注释放入第 46E 条、学生安置服务、动用 OSTF 以及注册条件、暂停与取消等后果路径。
TPS 给我替代课程选项后,我有多长时间答复?
默认是义务期结束后的 30 天,需书面接受。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特殊情况,可书面决定更短的期限,或书面决定更长的期限(更长的期限须经你同意)。
退款退的是全部已交学费吗?
第 46D 条第 (6) 款限定为学校就该学生已收取的「unspent tuition fees」(未使用学费),金额按第 (7) 款部长立法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因此不是简单等同于你交过的所有钱,具体计算应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方法为准。
我还没入学、学校就停办了,这种情况算吗?
从第 5 条的定义看,default day 包含「agreed starting day」(约定开课日)这一情形,说明课程未开即停的情况也在条文的起算设计之内。至于是否构成 default,需按第 46A 条(学校方)与第 47A 条(学生或准留学生方)的具体规定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6D 条:学校在 provider default 情形下的义务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6E 条:未履行义务的犯罪与处罚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49 条:学生安置服务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5 条:定义(default day、agreed starting day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