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14 天:注册教育机构(registered provider)一旦对持学生签证的留学生构成 default,就必须在「default day」之后 14 天的 provider obligation period(学校义务期)内履行义务——要么由学校出钱为你安排一个替代课程的名额并且你书面接受,要么把未使用的学费退给你。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46D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真正让人焦虑的其实不是「14 天」这个数字,而是这 14 天从哪一天开始算——学校停课通知的日期、最后一天上课的日期、原本约定的开课日期,在法条里对应的是不同的起算点。

「default day」到底是哪一天?

ESOS Act 2000 第 5 条把「default day」定义成四种情形,分别指向不同的日期。其中第 46A 条给出的是学校一边(registered provider)的 default 含义,第 47A 条给出的是与学生或准留学生相关的 default 含义。

适用条文 情形 default day(起算日)
46A(1)(a)(i) 学校方的 default,适用约定开课日的情形 agreed starting day
46A(1)(a)(ii) 课程停止提供 课程停止提供之日
47A(1)(a) 与学生或准留学生相关的 default,适用约定开课日的情形 agreed starting day
47A(1)(b) 学生退出课程 学生退课之日
47A(1)(c) 学校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 学校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之日

这里的 agreed starting day 本身也有定义:课程原定开课之日,或者学校与学生后来约定的更晚的日期。也就是说,如果课程压根没开成就停了,起算点是原定(或后约定的)开课日;如果是读到一半停了,起算点是课程停止提供之日。

14 天义务期内,学校必须做完什么?

第 46D 条规定,学校要在这 14 天内按第 (3) 款的方式履行义务,而履行方式只有两条路:

  • 安排替代课程:学校出资(at the provider's expense)为你安排另一个课程的录取名额,并且你以书面形式接受这个名额;
  • 退款:按第 (6) 款把已收取的、属于你的未使用学费(unspent tuition fees)退还给你。

这两条是「或」的关系,满足其中一条即算履行完毕。法条没有规定学校必须先尝试安置、安置不成才退款,选择权在条文表述上属于学校,但无论走哪条,14 天的截止线是一样的。

安排替代课程这条路,怎样才算真的完成?

关键在「书面接受」。第 46D 条第 (3)(a) 款要求两个条件同时成立:学校安排了一个符合第 (4) 款的替代课程名额,且你按第 (5) 款以书面形式接受。只有学校单方面发出 offer 而你没接受,安置这条路径在法律上还没有走完。

这也意味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差:学校的 14 天义务不因为「发了 offer」就自动结束,你需要在 14 天内完成书面接受,学校才算按时履行。反过来,如果你不接受,安置路径不成立,学校仍要在义务期内以履行义务为目标推进,否则可能落入下一节的情形。

退款这条路,退的是哪一部分钱?

第 46D 条第 (6) 款把退款范围限定为「学校就该学生已收取的未使用学费」,金额按第 (7) 款授权部长以立法文件(legislative instrument)规定的方法计算。也就是说,具体怎么算不是由学校自行解释的,而是取决于该立法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

条文下还有一个说明:对于按第 28 条须维持专门账户的学校,退款可能从该账户支付(见第 29 条)。这些都是法条层面的安排;就个人情况能退回多少,仍需以官方最新公布的计算方法和你手上实际的缴费记录为准,本文只作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你个人的专业意见。

14 天过了学校什么都没做,会发生什么?

后果写在两个方向上。

一是学校自己的责任。 第 46E 条规定,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即构成犯罪,最高罚 60 penalty units,且属于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犯罪;由于它同时是持续犯罪,罪行持续的每一天,最高可再按该罪最高刑罚的 10% 处罚。第 46D 条的注释还指出,违反该条的后果另见第 46E 条(犯罪)、第 3 分部(student placement service,学生安置服务)、第 4 分部(calls on the OSTF,动用海外学生学费基金)以及第 6 部分第 1 分部(条件、暂停与取消注册)。

二是学生的安置由谁接手。 第 49 条规定,在 TPS Director(TPS 主任)认定学校已构成 default,并且学校在义务期结束时仍未履行义务、或看起来不太可能在义务期结束前履行时,只要有合适的替代课程(suitable alternative courses),TPS Director 就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提供一个或多个替代课程选项。什么算「合适的替代课程」,部长可通过立法文件规定标准。

拿到 TPS 的替代课程选项后,我还有多少时间决定?

第 49 条给的是书面接受的时限:默认期限是义务期结束后的 30 天。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可以书面决定一个更短的期限,或者书面决定一个更长的期限——但更长的期限需要学生本人同意。

如果替代课程的学校向你发出名额,你可以接受;接受同样必须书面作出,并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条文注释还说明,此时会动用 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OSTF,海外学生学费基金)向替代课程的学校付款。基金本身依第 52A 条设立,动用条件规定在第 50A 条。

把三个时间点连起来看

容易混淆的是「义务期」和「接受期」是两段不同的时间:前者是学校的 14 天,从 default day 起算;后者是学生的 30 天,从义务期结束之日起算,且可被 TPS Director 依特殊情况调整。

假设某申请人读的课程在某日停止提供,那么 default day 就是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学校从次日起有 14 天履行义务;若学校没能履行,TPS 接手提供替代课程选项,该申请人通常有义务期结束后 30 天的时间作出书面接受。这三段顺序决定了「什么时候该有人找我」和「我什么时候必须答复」。

常见问题

14 天是从收到停课通知那天开始算吗?

不一定。ESOS Act 2000 第 5 条把 default day 定义成四种情形:约定开课日、课程停止提供之日、学生退课之日、学校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课程之日。通知到达的日期本身不是法定起算点,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你的情况落在哪一种情形上。

学校可以先安排转学、转不成再退钱吗?

条文表述是「或」的关系:安排替代课程名额并由学生书面接受,或者退款,满足其一即算履行义务。第 46D 条没有设定必须先安置、后退款的先后顺序,两条路径共享同一个 14 天义务期。

我不满意学校安排的替代课程,可以拒绝吗?

可以,因为安置路径以你书面接受为成立条件,第 46D 条第 (3)(a) 款要求「学校安排名额」和「学生书面接受」两者同时满足。你不接受,安置这条路径就不成立;若学校因此未能在义务期内履行义务,可能进入第 49 条的学生安置服务程序。

14 天过了学校没动静,学校会有什么后果?

第 46E 条规定未履行第 46D 条义务构成犯罪,最高 60 penalty units,属严格责任犯罪,且罪行持续期间每天最高可按该罪最高刑罚的 10% 处罚。同时第 46D 条的注释放入第 46E 条、学生安置服务、动用 OSTF 以及注册条件、暂停与取消等后果路径。

TPS 给我替代课程选项后,我有多长时间答复?

默认是义务期结束后的 30 天,需书面接受。若 TPS Director 认定存在特殊情况,可书面决定更短的期限,或书面决定更长的期限(更长的期限须经你同意)。

退款退的是全部已交学费吗?

第 46D 条第 (6) 款限定为学校就该学生已收取的「unspent tuition fees」(未使用学费),金额按第 (7) 款部长立法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因此不是简单等同于你交过的所有钱,具体计算应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方法为准。

我还没入学、学校就停办了,这种情况算吗?

从第 5 条的定义看,default day 包含「agreed starting day」(约定开课日)这一情形,说明课程未开即停的情况也在条文的起算设计之内。至于是否构成 default,需按第 46A 条(学校方)与第 47A 条(学生或准留学生方)的具体规定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