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材料里有四类信息必须先核实:课程由谁合作交付、是否要求你完成工作为本培训(work-based training)、入学先修条件(条文中明确点名包含英文水平),以及与院校、课程或课程结果相关的其他信息。这不是选校偏方,而是直接来自法条——按 National Code 2018 第 1.2 条,注册院校在寻求与海外学生或准学生订立书面协议时,不得就这四项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依据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National Code 2018 官方文本中的 Standard 1「Marketing information and practices」,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义务还往前推了一步。同一份规范第 1.1 条规定,院校就招募海外学生或准学生所开展的课程与教育服务市场推广,包括经由教育中介(按 Standard 4 办理)进行的推广,都不得虚假或误导,并须与 Australian Consumer Law(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保持一致。所以下面这份核对清单对招生简章、官网页面、以及与中介的对话同样适用。
先看这一步:材料对得上 CRICOS 注册身份吗?
在逐项核对内容之前,有个更快的前置检查。按 Standard 1.4,只要注册院校传播或公开的书面、在线材料目的属于以下三种之一,就必须标注该校的 CRICOS 注册名称和注册编号:向海外学生提供或表示愿意提供课程;邀请学生就读或申请课程;表示自己有能力或愿意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
条文写的是「注册名称」,它和宣传页上打的那个品牌名不一定相同。看到宣传名与注册名对不上、或整份材料找不到 CRICOS 编号,先把这所院校的 CRICOS 注册名称与你真正会签约的法律主体对照清楚,再往下看课程内容。
第一类:课程内容到底由谁交付?
Standard 1.2.1 管的是合作关系:院校为交付「学生打算入读或可能申请入读的课程」,而与任何其他人或机构达成的安排,以及由此产生的关联关系,都不能说错。
这一项的覆盖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宽。它不只针对你当下要入读的那一门课,也覆盖你之后可能会申请入读的课程;它被联系起来的是「为交付课程而达成的安排」,而不只是挂名。读到这里可以在心里过一遍:哪些教学模块由另一个机构承担、课程在哪个校区上、合作是贯穿整个课程还是只针对某一阶段,这些问题在该写入书面文件时应有清楚交代。
第二类:工作为本培训是必修,还是只是可选?
Standard 1.2.2 的原话是「any work-based training a student is required to undertake as part of the course」。两个限定词决定了它的边界:一是 required(被要求完成),二是 as part of the course(作为课程的一部分)。
假设某申请人在宣传页看到「含行业实践」这类字样,但书面材料里找不到它是必修还是选修、由谁安排、算不算学业进度的一部分,那么这份表述本身就还没核完——把它问到能落在书面上为止,比口头确认可靠。
第三类:入学先修条件里的英文要求,写到了什么颗粒度?
Standard 1.2.3 把「prerequisites—including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for entry to the course」整体列为不得虚假或误导的内容。英文是被单独点出来的一项,但它从属于更宽的「入学先修条件」,所以学术背景、科目基础等要求同样在这一项的覆盖范围内。
具体到英文,需要盯住的通常不是「要不要英语成绩」这种一句话结论,而是可核验的细节:要求的水平如何表述、认可哪一类成绩、是否需要先读语言课程才能进入主课。这些都属于招生阶段就该说清楚的前置条件。
第四类兜底:其他跟院校、课程和课程结果有关的说法
Standard 1.2.4 是兜底项:任何与注册院校本身、其课程、或与这些课程相关的结果有关的其他信息,都不得虚假或误导。这是一条开放式列举,常见的落脚点包括授课方式与校区安排、课程结构与班级规模、以及与「读完这门课会怎样」相关的各种表述。
关于最后那一类表述,还另有一条独立禁令:同一份规范第 1.3 条规定,院校不得声称会为学生争取到就读其课程后的移民结果,也不得保证学生取得成功的教育评估结果。换句话说,某些说法不是「需要核实」,而是根本不该出现在合规的宣传里。
中介转达的话,院校要不要担责?
需要。Standard 4 从签约环节就把责任钉在院校身上:院校须与它正式委托代表的每一家教育中介签订书面协议,并在 PRISMS 中录入和维护该中介的详细信息(4.1)。书面协议必须写明,院校在任何时候都承担遵守 ESOS Act 与 National Code 2018 的责任(4.2.1),以及院校用于监督中介行为、确保中介向学生提供准确且最新信息的流程(4.2.3)。
院校同时必须在协议里约定中介的行为义务(4.3):书面申报并合理回避与其代理职责相关的利益冲突;与学生交往时保持恰当的保密与透明;诚实、善意并出于学生最佳利益行事;对澳洲国际教育体系具备相应的知识与理解,包括 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gent Code of Ethics(澳洲国际教育与培训中介道德准则)。
后果也是写死的:院校知悉或有理由相信中介、其员工或分包商未履行 4.2 与 4.3 项下责任时,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4.4);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对方正在从事虚假或误导的招募行为时,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中介的关系,或要求该中介终止与实施这些行为的员工或分包商的关系(4.5)。此外,院校在知道或合理怀疑某中介存在以下情形时不得接收其送来的学生(4.6):提供移民建议但未获《移民法》(Migration Act)授权;曾参与或参与不诚实的招募行为(包括蓄意招募明显与该院校在 Standard 7 海外学生转学项下义务冲突的学生);促成其认为不会遵守签证条件的学生入学;或利用 PRISMS 为非真实学生创建 CoE。
一张可以直接照做的核对表
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整理的是一般性核对思路,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涉及具体合同或个人利害的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的内容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士意见为准。
| 核实项 | 宣传里要看什么 | 应写入书面材料的内容 |
|---|---|---|
| CRICOS 身份(Standard 1.4) | 注册名称与注册编号是否出现在可见位置 | 宣传名与注册名的一致性说明 |
| 合作关系(1.2.1) | 谁参与交付课程、覆盖哪个阶段 | 合作安排的范围与适用课程 |
| 工作为本培训(1.2.2) | 是否必修、是否属于课程组成部分 | 必修性质、安排方式与学业中的地位 |
| 入学先修条件(1.2.3) | 英文水平要求及其余前置条件 | 认可的成绩类型与是否需先读语言课程 |
| 院校、课程与结果的其他信息(1.2.4) | 授课方式、校区、课程结构、结果类表述 | 与上述相应的可核验表述 |
常见问题
四类信息的禁令,只在招生简章上生效吗?
不是。Standard 1.1 把义务放在「市场推广」层面,并且明确包括经由教育中介进行的推广;Standard 1.2 则规范院校在寻求与学生订立书面协议阶段提供的信息。两个阶段都有各自的合规要求,口头承诺由此并不自动脱离条文的覆盖范围。
宣传材料没有 CRICOS 注册编号,算不算问题?
Standard 1.4 要求注册院校在其传播或公开的书面、在线材料中标注 CRICOS 注册名称与注册编号,前提是这些材料的目的属于提供课程、邀请就读或申请、表示能够提供课程这三类之一。构成这些目的而缺少编号,意味着这项义务本身未被履行。
中介说「读这个专业好拿 PR」,院校要为此负责吗?
Standard 1.3.1 禁止院校承诺替学生争取到移民结果;Standard 4.6.1 则规定,院校在知道或合理怀疑某中介在未获《移民法》授权的情况下提供移民建议时,不得接收该中介送来的学生。院校方面的合规义务是明确且独立的。
我已经在澳洲就读,中介劝我转去另一所院校,这有什么规矩?
Standard 4.7 规定,除 4.8 所列情形外,院校不得就已在其他注册院校入读并开始课程的学生向中介支付招募佣金。4.8 允许支付的情形包括:该学生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成为该院校的录取学生;所涉课程是该学生获签时 CoE 上列明的课程;或课程在该学生完成另一院校的主课之后开始。
发现中介的说法与院校材料不一致,规范规定院校必须做什么?
按 Standard 4.4,院校知悉或有理由相信中介、其员工或分包商未履行 4.2 与 4.3 项下责任时,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若属于虚假或误导的招募行为,按 Standard 4.5,院校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中介的关系,或要求该中介终止与具体实施行为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条目本身会不会变动,我该怎么把握时效?
法规文本与院校登记信息都可能更新,核对时以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公布的官方最新文本,以及 CRICOS 的现行登记信息为准。
参考资料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National Code 2018(Standard 1 市场营销信息与实践、Standard 4 教育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