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签下的"整改承诺"不是宣传话术,而是一份有法定形式的书面文件: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法案)第 133 条官方页面(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注册院校可以向特定授权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采取或不采取特定行动以符合其注册条件;这份承诺一旦被接受,便适用《监管权力法》(Regulatory Powers Act)第 6 部分的接受与执行框架,并可由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庭)这两类"相关法院"处理。
"可执行承诺"到底是什么?
它是 ESOS 法案第 133(4) 款规定的一种书面承诺(written undertaking),由注册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作出,由法律指定的授权人接受。
内容只有两类,第 133(4) 款写得很具体:
- 院校将采取或不采取"特定行动"(specified action),以使其符合自身注册条件(a condition of th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 院校将采取特定行动,目的在于确保将来不会、或不大可能违反其注册条件。
还有一个形式要求容易被忽略:该文件必须写明自己是"依本款作出的承诺"(expressed to be an undertaking under this subsection)。换句话说,判断一份公开整改承诺的分量,第一步不是看措辞是否诚恳,而是看它是否落在这个法定框架里。
谁能接受这份承诺?
不是学校自己宣布生效,也不是随便哪个部门都能收。第 133(2) 款按院校类型指定了"授权人"(authorised person):
| 院校类型 | 授权人 |
|---|---|
| 注册高等教育院校(registered higher education provider) | TEQSA 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f TEQSA) |
| 注册 VET 院校(registered VET provider) | 国家 VET 监管者(National VET Regulator) |
| 已获批的学校类院校(approved school provider) | the Secretary(主管该事务的部门秘书长) |
| 其他注册院校 | 该院校对应的 ESOS 机构负责人(head of the ESOS agency,称谓不限) |
这张表对读者的实际用处是:看到"某校签署整改承诺"时,先确认承诺对象属于哪一类院校,再看接受方是否与上表对应。类型与接受方对不上,说明它很可能不是第 133 条意义上的可执行承诺。
它覆盖哪些规定?
第 133(1) 款划定了"可执行规定"(enforceable provisions)的范围,即《监管权力法》第 6 部分可以适用的规定:
- 本法(ESOS 法案)的条款;
- 国家代码(national code)的条款;
- ELICOS Standards(ELICOS 标准)或 Foundation Program Standards(预科课程标准)的条款。
也就是说,承诺指向的是"注册条件的合规",不是笼统的教学质量排名,也不等于对单个学生个案的处理结果。
签了之后不兑现,会怎样?
框架来自《监管权力法》第 6 部分:该部分建立了接受与执行合规承诺的机制(official note 的表述是 "creates a framework for accepting and enforcing undertakings relating to compliance with provisions")。
第 133(6) 款进一步规定,除该法第 114(1)、(2) 款外,第 6 部分适用于依第 133(4) 款接受的承诺,且"视同"依第 114(1) 款接受的承诺处理。相关法院则由第 133(3) 款指定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庭)。
另外两点补充:第 133(5) 款明确,第 133(4) 款的权力是"附加于"授权人依《监管权力法》第 114(1) 款已有的权力,两条路径并存;第 133(7) 款规定,该框架延伸至本法第 4B(1) 款所列的各外部领地。
择校时,这条信息该怎么用?
一份可执行承诺能告诉你的,是这所学校在注册条件合规上处于被监管跟进的状态,且有具体的、可被执行的行为义务;它不能告诉你的,是整改是否已经完成,也不能直接推出"这所学校不适合/适合你"。
阅读时建议按这个顺序做:
- 确认文件是否写明是依第 133(4) 款作出的承诺。
- 确认接受方的身份,并与院校类型对照。
- 找出它提到的"特定行动"具体是什么。
- 看这些行动是否指向注册条件的合规。
- 再结合课程、地点、费用等你自己关心的因素做判断。
举个规则说明用的假设情景:假设某申请人看到两所学校都发布了整改承诺,一所的承诺写明依第 133(4) 款作出、由对应类型的授权人接受,并列出具体的注册条件合规行动;另一所只是泛泛表示"将改善管理"。从法定效力看,前者属于 ESOS 法案第 133 条框架内的可执行承诺,后者则不属于该条意义上的可执行承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具体案件、学校状态与条款适用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以及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说"已签署可执行承诺",是不是代表问题已经整改完了?
不代表。第 133(4) 款的两类内容中,有一类本身就是"面向未来"的承诺,即采取行动以确保将来不会或不大可能违反注册条件。承诺被接受说明的是义务已经设定,不等于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承诺书必须写成"依第 133(4) 款作出"吗?
是的。第 133(4) 款末尾明确要求,该文件必须写明自己是依该款作出的承诺(must be expressed to be an undertaking under this subsection)。没有这一表述,就难以认定为该条款下的可执行承诺。
高等教育院校和 VET 院校,由同一个人接受承诺吗?
不是。第 133(2) 款按院校类型分别指定:高等教育院校由 TEQSA 首席执行官接受;VET 院校由国家 VET 监管者接受;已获批的学校类院校由 the Secretary 接受;其他注册院校由对应 ESOS 机构的负责人接受。
承诺覆盖的范围包括哪些规定?
第 133(1) 款列出三类:ESOS 法案本身的条款、国家代码(national code)的条款,以及 ELICOS Standards 或 Foundation Program Standards 的条款。超出这三类的内容,不在该条所定义的"可执行规定"之内。
如果学校不履行承诺,走什么途径?
依第 133(6) 款,《监管权力法》第 6 部分适用于第 133(4) 款项下的承诺,并视同依该法第 114(1) 款接受的承诺处理。相关法院为第 133(3) 款指定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与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第二庭)。
用这条信息择校,哪些结论不能得出?
不能据此认定学校已整改完毕,也不能把它当作课程质量或就业结果的证明。可执行承诺约束的是注册条件合规这一层面的行为义务,与单个学生的申请结果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