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公布的《2019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条例》(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Regulations 2019)第 11 条与第 13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只要某家教育中介针对你开展了招生活动,你入读的澳洲院校就必须把这家中介的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电话与邮箱、网址、ABN 或 ACN、营业名写入你的学生档案,并按《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19(1)(f) 条的要求在规定天数内提交。也就是说,「谁把你招进来的」在澳洲留学体系里是一项有明确字段的记录事项,并非中介与学校之间的私下安排。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移民或法律建议,具体安排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或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中介信息被记录的条件是什么?
不是「你签了中介服务合同」就自动触发。第 11 条把触发点写得相当具体:触发事件是「该学生成为院校的 accepted student(已录取学生)」,附加条件是「有教育中介针对该学生开展 recruitment activity(招生活动)」。两个条件同时成立,院校才产生提交义务。
第 13 条针对「记录」的措辞略宽,用的是中介「已经或正在」针对该学生开展招生活动。因此,中介在录取前、录取过程中乃至入学后持续参与你的申请推进,都可能落在记录义务的时间范围内。
至于什么算招生活动,第 5 条把 recruitment activity 指向《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6BA 条 (a) 段对 education agent 定义中所列的活动。判断标准落在中介实际做了什么,而不是它对外自称什么。
学校要记录并上报中介的哪些具体字段?
两份条文列出的字段基本一致,覆盖公司层面的完整身份信息:
| 字段 | 条例要求 |
|---|---|
| 中介名称 | 必须记录 |
| 主要营业地地址 | 必须记录 |
| 注册办公地址 | 中介为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时记录 |
| 邮寄地址 | 与上述地址不同时记录 |
| 电话、电子邮箱、网址 | 有则记录 |
| ABN 或 ACN | 有则记录 |
| 营业名(trading name) | 有则记录,可为多个 |
| 董事姓名 | 中介为法人团体时记录 |
| MARN | 中介为注册移民代理时记录 |
| 参与招生员工的姓名、邮箱及其 MARN | 涉及该学生的员工逐一记录 |
ABN 即 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ACN 即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MARN 即 Migration Agents Registration Number(移民代理注册号)。第 5 条给出的定义口径是:ABN 依《1999年新税制(澳大利亚商业号码)法》,ACN 依《2001年公司法》,注册移民代理依《1958年移民法》第 3 部分确定。
「记录」和「上报」是一回事吗?
不是同一件事,但指向同一批字段。第 13 条规定的是院校必须保存的记录内容,对象是已注册或已为该课程支付过学费的已录取学生;同一条还把学费与非学费金额、书面协议副本、查阅记录所需费用等列入必存项。第 11 条规定的是提交义务:上述中介信息须在触发事件发生后、按《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19(1A) 条所指的天数内提交。
区别在于动作本身——一份留在院校的档案里,一份按期报送。对学生而言,结果相同:中介的身份信息会以结构化字段的形式,与你的录取和就读记录放在一起。
中介的员工也会被单独记进去吗?
会。字段没有止步于公司层面。凡是参与该中介针对你开展招生活动的员工,院校都要记录其姓名与电子邮箱;如果该员工本人是注册移民代理,还要记录其 MARN。公司层面同理:中介本身是注册移民代理的记 MARN,是法人团体的还要记注册办公地址与董事姓名。
这意味着,经手你案子的具体经办人也在记录范围内,而不只是签约的那家公司名字。
申请前,学生该确认中介的哪些身份信息?
既然这些字段最终会以中介自报的内容进入院校档案,申请前把信息对一遍是合理的做法。可以核对的项包括:
- 中介的法定名称与你签约的主体是否一致,营业名是否另有其他写法
- 是否有 ABN 或 ACN,以及主要营业地地址在哪里
- 电话、邮箱、网址是否真实可用
- 若中介或经办员工自称注册移民代理,其 MARN 是多少
- 经办你案子的员工姓名与邮箱是什么
这些信息以中介自行提供为准,也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同一家机构在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使用不同营业名的情况并不罕见,当签约主体与招生主体不是同一个名字时,先问清楚再签,能避免后续档案里的字段与你的理解不符。
假设某申请人只做了付费咨询,中介信息还会被记吗?
假设某申请人只向中介付费做过选校咨询,全程自己递交申请,中介未与任何院校就他的录取产生接触。按第 11 条的表述,是否触发记录取决于中介是否针对该学生开展了招生活动,而不是是否收过咨询费。
反过来假设:中介替该申请人向院校递交材料、沟通录取或跟进 offer,即使双方签署的文件名为「咨询协议」,其实际行为也符合「针对该学生开展招生活动」的描述。判断的重心在实际发生的行为,不在合同叫什么名字。
常见问题
我本人能看到学校记录的这些中介信息吗?
第 13 条要求院校的记录中须包含「学生查阅本人记录所需支付的费用」这一项,说明学生查阅自己的记录是条例预设的情形。具体查阅方式与是否收费,以院校规定和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我中途换了中介,原来那家还会被记吗?
第 13 条用的是中介「已经或正在」针对该学生开展招生活动的表述。若前后两家都实际参与过针对你的招生行为,按条文措辞都落在记录范围内。
中介让我不要在表格里填它的信息,这样可以吗?
记录与提交是院校承担的条例义务,字段由条文直接规定,学生不填写并不能免除该义务。更实际的做法是核对中介提供的名称、地址与编号是否准确,避免档案里出现与你无关的主体。
中介说自己不是 education agent,只是顾问,是不是就不用记了?
第 5 条把 recruitment activity 指向《2000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6BA 条 (a) 段所列活动。是否属于 education agent,看的是实际行为是否落入该范围,与机构自称的头衔无关。
这些记录会影响我的学生签证审理吗?
条文只规定院校的记录与提交义务,未说明这些信息在签证审理中如何被使用,因此不宜推断其后果,相关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2026 年这一要求是新规定吗?
本文依据的是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上该条例的现行文本,核对时间为 2026 年 9 月。条例是否另有修订或过渡安排,请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