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查到一部分,而且授权来源写得很具体。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简称 ESOS 法案)第 175 条「向相关机构提供信息等」(Giving information to relevant bodies etc.)条文页(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公布与教育中介履职情况相关的信息,同一条文还逐项列出了这类信息可能涉及的内容。换句话说,判断中介靠不靠谱时,你手上并不只有中介自己的说法,法律层面已经划出了一批可以拿来对照的指标。

先把一个前提讲清楚:条文的用词是"可以"(may),属于授权而不是强制。哪些指标真正公布、按什么周期、以什么形式呈现,要看主管部门的安排。条文给出的是"允许公布什么"的边界,不是"已经公布了什么"的清单。签约前把它当核对框架来用,比当排行榜来用更合适。

政府到底能不能公布中介的业绩数据?

能,而且条文把"可以给谁"和"可以公布什么"分开写了。

第 175(1) 条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某家院校的 ESOS 监管机构,可以基于促进合规、协助监管院校、促进学生签证条件合规、便利移民监控等目的,把依本法取得或收到的信息提供给:联邦或州负责移民或院校监管的机构、该院校的 ESOS 监管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本人、学费保障计划(TPS)总监、委员会成员、海外学生监察专员(Overseas Students Ombudsman),以及条例指定的人。第 175(1A) 条另规定,在认定对执法机构的执法相关活动有合理必要时,也可以提供给《1988 年隐私法》所定义的执法机构。

对读者最关键的是第 175(4) 条:为了促进合规或促进学生签证条件合规,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安排公布"(cause to be published)与教育中介履职情况相关的信息。第 175(5) 条紧接着列举了这类信息可能涉及的项目。

同一条文还给了另外两条通路:第 175(2) 条允许把已录取学生(accepted student)或曾被录取学生(former accepted student)的学生签证信息提供给该学生的注册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第 175(3) 条允许把与教育中介履职相关的信息提供给注册院校,目的还包括维护和提升澳大利亚教育服务的质量声誉。

三条去向摆在一起看:政府部门之间流转、交给院校、向社会公布。你能直接看到的,主要是第三类。

可公布的签证结果指标有哪几项?

第 175(5)(a) 条:由某教育中介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学生所递交的学生签证申请中,已获批准(granted)、被拒签(refused)、被撤回(withdrawn)或属无效(invalid)的数量。

第 175(5)(b) 条:发给这类学生的学生签证中,已被取消(cancelled)或已失效(ceased to be in effect)的数量。

第 (a) 项一口气列了四种状态,但很多人只盯着"拒签数"。四者的含义并不相同:

  • 拒签:申请被作出否定决定;
  • 撤回:申请在出结果之前被撤走;
  • 无效:申请本身不符合受理要求,具体认定以官方口径为准;
  • 取消或失效:签证已经拿到,但之后被取消或不再有效。

(a) 说的是申请阶段的结果,(b) 说的是获签之后的存续情况。前者反映递交质量,后者反映后续合规情况,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只挑一个看。

学业结果类指标:录取人数与完成率

第 175(5)(c) 条:由某教育中介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被注册院校课程录取的学生数量。

第 175(5)(d) 条:由教育中介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已录取学生的完成率(completion rates)。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记住:整个第 5 款里,只有完成率被明确写成"率",其余三项写的都是"数量"。所以当你看到某个以百分比呈现的"通过率"时,最好先确认它是官方直接公布的,还是有人用数量自行换算的——分母怎么定、是否把撤回和无效算进去,会明显改变结论。

对家长来说,完成率的意义更直接:把学生送出去只是第一步,能不能读下去才是服务质量的长期体现。录取人数高但完成率偏低,比两个数字都中等更值得追问。

转学人数和佣金信息呢?在条文里的位置不一样

不少人默认转学率和佣金也能一起查到。回到条文,第 175(6) 条确实列了三项:

  • (a) 由某教育中介招募或处理的已录取学生,从一家院校转到另一家院校的数量;
  • (b) 这类已录取学生从一门课程转到另一门课程的数量;
  • (c) 与该中介招募已录取学生相关的佣金信息(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s)。

但第 (6) 款的措辞是"依第 (3) 款提供的信息"——也就是提供给注册院校的那一支,而"安排公布"是第 (4) 款的事。第 (5) 款开头写明它同时不限定第 (3) 款和第 (4) 款,第 (6) 款却明确只挂在"依第 (3) 款提供"之下。

讲成白话:法律清楚允许把转学情况和佣金信息交给院校,但对是否向社会公开,条文本身没有给出同等的明确授权。签约时不要默认这两项能公开查到,更实际的做法是在合同里要求书面披露。

签约前,怎么把这些指标变成核对清单?

把中介的口头说法翻译成条文里的指标,是这一步最有效的动作。

中介常说的话 对应的可核对口径 你要追问的
"我们签证通过率很高" 第 175(5)(a):批准、拒签、撤回、无效的数量 哪一年度、哪个教育层次、申请总数多少,四个状态分别多少
"学生出去之后都很稳定" 第 175(5)(b):已取消或已失效的签证数量 数字对应的入学年份,以及取消原因的统计口径
"我们送了很多学生进好学校" 第 175(5)(c):被注册院校课程录取的数量 是人数还是人次,有没有只挑成功案例统计
"学生基本都能顺利读完" 第 175(5)(d):完成率 完成率怎么定义、统计窗口多长、分母是否包含转学走的人
"我们和院校关系很好" 第 175(6)(c):与招募相关的佣金信息 是否书面披露从院校收取的佣金

追完之后,把能落地的写进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清单、由哪一方负责递交、材料不实或信息遗漏时如何处理、退款条件与触发时点,以及是否书面披露从院校收取的佣金。

再补一个假设情景,说明为什么"可核对"比"好听"更重要。假设某申请人同时拿到两家中介的方案:A 只强调自己"通过率接近百分之百",B 则愿意给出某个年度的申请总数和批准、拒签、撤回、无效四个数字。从可核实性看,B 的说法反而更容易被对照——因为条文授权公布的就是这些数量,而 A 的百分比你无法知道分母是什么。

还要留意归集口径:条文说的是"由该教育中介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recruited or otherwise dealt with by an education agent)的学生。如果一家机构大量通过二级代理招生,数字归到谁名下,要看官方的归属规则;横向比较不同中介之前,先确认它们处在同一个统计范围内。

这些指标能说明什么,不能说明什么

能说明的部分:它把"中介说自己好不好"变成了可以对照的数字,而且这个对照有法律授权作为依据,不是行业自律的软指标。

不能说明的部分,同样要记牢:

  • 条文的"may"是授权性用词,不等于任何一项指标已经在公开渠道上线,也不等于更新频率有保证;
  • 公布的是历史结果,不是对你个案的预测,任何机构都不应据此向个人承诺签证结果;
  • 业务量小的中介,单个案例就会让比率剧烈波动,看数量往往比看百分比更稳;
  • 归因口径取决于官方如何界定"以其他方式处理",跨中介比较前要先确认统计范围一致。

顺带说明:本文只是对公开条文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你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涉及具体签约、退款与个案判断,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有资质的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2026 年能直接在网上查到某家中介的签证通过率吗?

条文授权公布的是获批准、拒签、撤回、无效的申请数量,并非直接可查的"通过率";实际能不能查到,要看主管部门是否公布了这些数量或官方换算的比率。ESOS 法案第 175(4) 条授权主管部门负责人安排公布与教育中介履职相关的信息,用词是"可以"而非"必须"。更稳妥的做法是先看官方是否已有公开数据,没有的话就要求中介书面给出可核对的数字。

政府公布的是比率还是数量?

条文里多数指标写的是"数量",包括获批准、拒签、撤回、无效的申请数,被取消或失效的签证数,以及被录取的学生数。第 175(5)(d) 条的完成率是其中明确写成"率"的一项。看到"通过率"这类说法时,先确认它是官方直接公布的,还是由数量换算出来的。

拒签、撤回、无效到底有什么区别?

三者都属于申请阶段的结果,但含义不同:拒签是申请被作出否定决定,撤回是申请在出结果前被撤走,无效则是申请本身不符合受理要求,具体认定以官方口径为准。只看拒签数会漏掉后两类,把四个数字一起看,才更接近真实的申请质量。

转学人数和佣金信息能不能公开查到?

这两项写在第 175(6) 款,而该款明确限定为"依第 (3) 款提供的信息",也就是提供给注册院校的那一类;"公布"的授权在第 (4) 款,属于另一支。因此不要默认它们能公开查询,需要的话通过合同要求书面披露更实际。

中介的完成率低,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靠谱?

完成率只是其中一个维度,需要结合录取人数、统计窗口和分母定义一起看。招生门槛、课程层次和统计周期的差异都会影响这个数字,不宜只凭单一指标下结论。

签约时应该把哪些东西写进合同?

至少包括服务内容清单、递交责任方、材料问题的处理方式、退款条件与触发时点,以及是否书面披露从院校收取的佣金。写进合同的内容,比签约前口头承诺的任何指标都更可依赖。

这些官方指标和我个人的申请关系大吗?

它们适合用来筛掉明显不靠谱的机构,但不能预测你自己的结果。签证审理取决于个人材料、资金安排、课程与院校等具体情况,历史业绩再好也不构成对个人结果的承诺。

数据按中介归集,怎么确认归到哪一家?

条文的表述是"由某教育中介招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学生"。如果一个机构通过多家二级代理招生,统计归属要看官方的口径规则。比较不同中介的数字之前,先确认它们处在同一个统计范围内。

参考资料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ESOS 法案第 175 条:向相关机构提供信息及公布教育中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