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推荐的学校不是不能信,但你得先把两件事查清楚:学校会不会因为你的入学向中介给付利益,以及中介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所有权或控制关系。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00年留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第 6BA、6BB、7A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佣金被定义为学校或其代表向中介或其关联方给付的「任何对价或利益」,金钱与非金钱都算;而「学校是否拥有或控制中介」「中介是否拥有或控制学校」以及这种所有权的价值与程度,是监管机构判断学校是否「适格」(fit and proper)时必须考量的事项。也就是说,佣金是制度承认的常态,真正需要你判断的,是它会不会影响你听到的那条选校建议。

先确认一件事:谁在法条里算「教育中介」?

很多学生的第一反应是「帮我递申请的那家机构才算中介」,但法条的范围比这宽。按第 6BA 条,一个实体(无论位于澳大利亚境内还是境外)只要从事下列任一行为,就属于教育中介:

  • 为某所学校招募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
  • 就入学事宜向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提供信息、建议或协助;
  • 以其他方式与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打交道。

三点里只要占一点就够,不需要全占。值得注意的是「准海外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这个措辞——你还在比较国家、还没递交任何申请时,就已经进入了这一定义覆盖的范围,这意味着从第一次咨询开始,你和对方之间的关系就受这套规则描述。

同一条还有一道排除:如果此人是该学校的永久全职或兼职高级职员或雇员,就不算教育中介。这条边界很实用——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正式员工和一家外部机构,在收入结构上不是一回事,前者领学校的工资,后者的收入可能直接来自学校给付的佣金。

佣金到底包括什么?「我没收钱」算不算数?

按第 6BB 条,教育中介佣金(education agent commission)指由学校或代表学校、给付给教育中介或其关联方(associate)的任何对价或利益,金钱或非金钱均可,只要它与招募海外学生或与第 6BA 条列举的其他活动相关。条文注释直接点名了一串例子:费用、收费、佣金、奖金、绩效付款、礼品、折扣或免费服务、奖励和激励。

给付形式 是否计入佣金 条文依据
费用、收费、佣金、奖金、绩效付款 计入 金钱形式的对价,注释明确列举
礼品、奖励、激励 计入 非金钱利益同样属于「benefit」
折扣或免费服务 计入 注释中的 discounted or free services
承诺将来给付的 计入 条文用「is or will be given」,含未来时
给付给中介关联方的 计入 接收方包括中介的 associate

所以「中介没收学校一分钱」这句话,即使在字面意义上成立,也不等于没有佣金关系。免费或打折的服务、礼品、奖励性质的安排,都被写进了定义。

中介必须把佣金金额告诉我吗?条文的边界在哪

这是学生问得最多、也最容易被网上说法带偏的一点。就本文引用的第 6BA、6BB、7A 条而言,条文解决的是「什么是教育中介」「什么是佣金」「适格审查看什么」,并没有出现「中介必须向申请人披露佣金金额或比例」这类要求。因此,「中介没主动说,所以违规」这个推论在条文层面站不住。

但反过来也成立:正因为定义这么宽,你没有义务接受一句含糊的「我们不收佣金」。你可以主动要求对方书面说明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对价或利益安排——包括非金钱形式。对方的回应方式(愿意落到书面、还是只做口头保证)本身就是有用的信息。至于是否还有其他层面的披露要求,这几条没有给出答案,签约时以书面合同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比金额更该查的:学校和中介是不是一家人

真正会改变一条选校建议可信度的,往往不是佣金高低,而是所有权结构。第 7A 条规定,监管机构在判断一所学校是否适格注册时,必须考量两类关系:

  • 学校或其关联方是否对某家教育中介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以及这种所有权的价值或程度(第 7A(2)(gaa) 条);
  • 教育中介或其关联方是否对学校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以及价值或程度(第 7A(2)(gab) 条)。

条文用了「must have regard to」,也就是必须纳入考虑,而且明确要求看到「价值或程度」——规模大小是要被评估的,不是看一眼有没有就够了。换句话说,「学校自己开中介」和「中介控股学校」这两种结构都不是坊间说法,而是写进适格审查清单的事项。

对读者而言,这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当中介反复只推同一所学校、且双方存在所有权或控制关系时,你听到的建议里掺入了结构性的利益,需要用更多独立信息去对冲。但要说清楚一点:存在这类关系本身并不等于违规,监管评估的是程度以及学校是否仍然适格,不宜直接反推出「这家一定有问题」的结论。

监管判断学校「适格」时,还会看哪些历史

同一条第 (2) 款还列出了其他必须考量的事项,可以作为你评估一所学校的参考维度:

  • 学校或其关联人是否正因特定罪行(含本法下的罪行、《刑法典》第 270 或 271 分部、《2001年公司法》第 590 条等)被调查;
  • 是否曾被定罪;
  • 注册是否曾被依本法或旧法取消或暂停;
  • 是否曾被签发移民部长暂停证明(Immigration Minister's suspension certificate);
  • 注册是否曾被附加条件;
  • 是否曾破产、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作出薪酬转让安排;
  • 是否曾依《2001年公司法》被取消管理公司资格;
  • 是否曾在另一家出事的课程提供者的经营中扮演角色。

此外还有一个兜底项:任何其他相关事项。这个清单说明「适格」是一个综合判断,不是单看某一项指标。

学生自查可以怎么做:四步问法

不用依赖任何人替你背书,下面这套问题你自己就能问完:

  1. 先定性对方身份。对方是学校的永久全职/兼职高级职员或雇员,还是一家外部机构?这一条直接决定它是否落在第 6BA 条的教育中介定义内。
  2. 把佣金问全,不问只问钱。问题应当覆盖:是否接受学校给付的任何对价或利益,包括费用、奖金、绩效付款、礼品、折扣或免费服务、奖励与激励;是已经给付还是承诺将来给付;给付对象是中介本身还是其关联方。
  3. 直接问所有权与控制关系。中介或其关联方是否持有学校的股份或对其有控制权,反过来学校是否持有中介的股份或对其有控制权,程度如何——这正是第 7A(2)(gaa)、(gab) 条要求监管考量的内容。
  4. 用官方公布的信息做交叉核对。课程名称、学费、入学要求、退款与变更条款,一律以学校官方页面最新公布的内容为准,签字前逐项对照书面合同;口头承诺与书面不一致时,以书面为准。

假设某申请人被反复推荐同一所学校的同一个课程,问到第 2 步时对方回答「我们不收现金佣金」,但承认接受过该校提供的免费市场推广服务和年度奖励——按第 6BB 条的定义,这已经属于佣金,只是换了形式。再问到第 3 步,若发现该中介与学校之间存在持股关系,那么这位申请人至少应当把这条建议打上一个折扣,并用第 4 步的核对结果来决定是否采纳。

以上问法是通用框架,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你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实际判断请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澳洲留学中介收佣金,本身违法吗?

佣金在《2000年留学生教育服务法》里是一个定义性概念,第 6BB 条把学校向中介给付的金钱与非金钱利益都纳入其中。存在佣金关系本身不等于违规,需要结合所有权与控制结构、以及学校是否被认定仍属适格来判断。

中介说「我没收学校一分钱」,这句话可信吗?

这句话在字面层面可能为真,但不能排除佣金关系。第 6BB 条的注释明确列举了礼品、折扣或免费服务、奖励、激励等非金钱形式,它们同样计入佣金。更有效的问法是:是否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对价或利益,不论是否为现金。

中介有义务把佣金金额告诉我吗?

就本文引用的第 6BA、6BB、7A 条而言,条文没有规定教育中介必须向申请人披露佣金金额或比例。实务上你可以主动要求书面说明,对回答的清晰度与是否愿意落到书面,可以作为评估依据之一。

学校自己开中介、或中介控股学校,是不是有问题?

这两种结构都是第 7A(2)(gaa)、(gab) 条要求监管在判断学校是否适格时必须考量的事项,且要考量其价值或程度。存在这类关系本身不等于违规,但对你来说是一个应当追问、并用独立信息交叉验证的信号。

学校里帮我办理申请的工作人员,算教育中介吗?

按第 6BA(b) 条,学校的永久全职或兼职高级职员或雇员不属于教育中介。同样的工作如果由一家外部机构的员工完成,该机构就落在教育中介的定义内,两者的收入来源结构并不相同。

我只是咨询了几句、还没确定要去,也算「海外学生」吗?

算。第 6BA 条同时覆盖海外学生(overseas students)和准海外学生(intending overseas students),还在考虑阶段的人也在定义范围内,因此从初次咨询起这套规则描述的关系就已经成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