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留学的规定里,compassionate or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可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形)并没有一条"清单"式定义:判断权在你的学校(registered provider,即注册教育机构),而且判断必须落在可证明的材料上。《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2018》(National Code 2018)第 8、9 项标准把这个词用在了三个地方——申请休学或暂停学业、延长课程时长、出勤不达标时争取不被上报。本文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收录的 National Code 2018 官方文本(F2017L01182)整理,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
为什么条文里找不到一个"清单"?
因为第 8、9 项标准给的不是情形目录,而是一个判断框架:出现某种情况 → 学生拿出证据 → 学校依证据评估并作决定。条文中反复出现的不是"哪些事算",而是"学校认为"(Standard 9.2)、"可证明的证据"(demonstrable evidence,Standard 8.16.1)、"真实证据"(genuine evidence,Standard 8.15.1)这类措辞。
这个设计有两个直接后果。第一,同一件事在不同学校手里结论可能不同,因为标准允许学校按自己的书面政策执行(Standard 9.1 要求学校有成文的评估、批准与记录流程)。第二,真正决定成败的变量不是"你的事有多惨",而是你能不能把它变成学校政策认可的、可核实的材料。
它能换来什么?三个用途分别怎么用
| 用途 | 条款 | 条文的证据措辞 | 附加条件 |
|---|---|---|---|
| 申请休学/暂停学业(deferral、suspension) | Standard 9.2 | 学校"认为存在"(believes there are) | 走 Standard 9.1 的书面评估、批准与记录流程 |
| 延长课程时长 | Standard 8.16.1 | 可证明的证据(demonstrable evidence),由学校评估 | 学生无法在 CoE 预期时长内完成时才适用 |
| 出勤不达标但不被上报 | Standard 8.15.1 | 真实证据(genuine evidence) | 仍须出勤至少 70%;仅适用于 school、ELICOS、Foundation Program |
用途一:休学或暂停学业,走的是"学校认为"
Standard 9.2 的措辞很直接:学校如果认为存在可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形,就可以批准延期入学或暂停学业。它是三个用途里唯一没有写"证据"二字的,但结合 Standard 9.1 就能看出,学校的判断不是随口一说——必须有成文的评估、批准与记录流程,并保留决定记录。
用途二:延长课程时长,要求"可证明的证据"
Standard 8.16 是禁令式写法:学生如果无法在 CoE(Confirmation of Enrolment,入学确认书)写明的预期时长内完成课程,学校不得延长其注册时长,除非满足三种情形之一。第一种就是"存在可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形,且由学校依据可证明的证据评估认定"(Standard 8.16.1);另两条平行理由是学校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干预策略(Standard 8.16.2),以及依第 9 项标准批准的休学或停学已经发生(Standard 8.16.3)。
顺带两个边界:CoE 上写的预期时长本身不得超过该课程在 CRICOS 注册的时长(Standard 8.2);延长一旦发生,条文要求学校提醒学生注意签证可能受到的影响,包括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签证(Standard 8.17)。
用途三:出勤不达标时争取不被上报,门槛最具体
这是最容易被误读的一条。Standard 8.15 允许学校在出勤违规时决定不上报,但前提是学生仍在出勤至少 70% 的计划面授学时,并且:
- 对 school、ELICOS、Foundation Program 课程,学生提供证明可同情或令人信服情形适用的真实证据(Standard 8.15.1);
- 对 VET(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并列的条件是学生保持令人满意的课程进度(Standard 8.15.2)。
也就是说,在 VET 场景下,条文给出的替代理由不是"可同情情形",而是课程进度达标。另外,条文写的是"可以决定不上报"(may decide not to report),属于学校裁量,不等于达标就自动免报。
三处措辞不同,意味着什么?
同一个术语在三条里用了三种表述:Standard 9.2 的"学校认为"、Standard 8.16.1 的"可证明的证据"、Standard 8.15.1 的"真实证据"。把它们放在一起看,能读出举证重心的差异:延长学制要求的是能被第三方核实的材料;出勤免报要求的是针对那段缺勤时间的真实材料;休学则更强调学校基于书面流程作出的判断。措辞不同,提交材料的着力点也不同。
时间点为什么比理由更重要?
因为条文的干预点设在"之前",而不是"之后"。学校必须有干预策略,识别、通知并帮助连续缺勤超过 5 天且未获批准的学生,以及在出勤跌破 80% 之前就有不达标风险的学生(Standard 8.6.4、8.12.3)。80% 是出勤的最低门槛——州或领地立法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Standard 8.6.1)。
一旦学校已经评估你未达标,程序就进入上报轨道:学校须尽快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拟上报的意图和理由,并告知你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走校内申诉与投诉程序(Standard 8.13)。只有在申诉程序走完且结论支持学校、或你放弃申诉、或书面撤回申诉的情况下,学校才能在 PRISMS 中依《ESOS 法案》第 19(2) 条上报(Standard 8.14)。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缓冲:依 Standard 9.3 作出的停学或取消学籍,在校内申诉程序完成前不得生效,除非你的健康或福祉、或他人福祉可能面临风险(Standard 9.6)。学校主动停学或取消前,也须书面告知意图、理由以及 20 个工作日内申诉的权利(Standard 9.4)。
材料该怎么组织?三条自检线索
条文没有规定具体文件类型,但从"可证明""真实""与风险时间对应"这些措辞,可以反推出三条自检线索:
- 可核实:能由第三方印证的材料,比自述更能满足"可证明的证据"的要求。
- 对应时间段:材料覆盖的期间要和你缺勤、进度下滑或申请休学的那段时间对得上。
- 能解释因果:要说明这件事为什么会导致那段时间的出勤或进度变化,而不是只说明这件事本身存在。
同时记住边界:延长或休学不等于可以一直远程上课。条文禁止学校对持学生签证的海外学生全部以线上或远程方式授课,高等教育与 VET 课程线上或远程学习的单元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每个必修学习期至少要有一个非远程/非线上的单元(除非是学生课程的最后一个单元)(Standard 8.18–8.20)。
本文只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否适用、如何举证,仍以学校书面政策与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题
澳洲留学的可同情或令人信服情形,有没有官方清单?
National Code 2018 第 8、9 项标准只给出了判断框架,没有列举哪些具体情形一定成立。实际做法是由学校按书面政策,结合学生提交的材料逐案评估。
到底是谁来判断我的情况算不算?
判断主体是你的注册教育机构(registered provider)。它可能同意休学(Standard 9.2)、同意延长课程时长(Standard 8.16.1),或在出勤违规时决定不上报(Standard 8.15),但都以学校的书面流程与政策为依据。
我读 VET 课程,出勤不够也能用可同情情形免于被上报吗?
条文对 VET 给的并列条件是"保持令人满意的课程进度"(Standard 8.15.2),不是可同情情形。以可同情或令人信服情形作为免报理由的写法(Standard 8.15.1)针对的是 school、ELICOS 和 Foundation Program 课程。
出勤要低到什么程度才会出问题?
条文给出的最低出勤要求是计划面授学时的 80%,州或领地立法规定更高的从其规定(Standard 8.6.1)。学校还须在出勤跌破 80% 之前就介入,并对连续 5 天未经批准的缺勤采取行动(Standard 8.6.4、8.12.3)。
学校已经说要上报我,还有多久可以申诉?
学校须尽快书面告知拟上报的意图和理由,并说明你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使用校内申诉与投诉程序(Standard 8.13)。只有在申诉走完且结论支持学校,或你未在 20 个工作日内申诉、放弃外部申诉、书面撤回申诉时,学校才可以在 PRISMS 中上报(Standard 8.14)。学生主动申请的休学或暂停,同样由学校按书面流程评估、批准并记录(Standard 9.1)。
延长课程时长会不会影响我的学生签证?
条文要求学校在延长注册时长时,提醒学生注意签证可能受到的影响,包括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签证(Standard 8.17)。任何休学、暂停或取消学籍的动作发生时,学校也须提醒学生注意签证影响,并依《ESOS 法案》第 19 条上报学籍变更(Standard 9.5)。
参考资料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vider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to Overseas Students 2018(F2017L01182)官方文本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National Code 2018 第 8 项标准:Overseas student visa requirements
-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网站 — National Code 2018 第 9 项标准:Deferring, suspending or cancelling the overseas student’s enrol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