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院校在你入学之前,最多只能收取该课程学费总额的 50%。依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处(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27 条条文页面,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在 CRICOS 注册的院校(registered provider)不得在学生「开始课程之前」,就该学生某一课程的学费收取超过 50% 的金额。这一上限只有两类例外:学生本人或负责付费的人自愿多付,以及课程时长在 25 周以下。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只是对条文的一般性梳理,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和你的实际合同为准。

50% 是「课程学费总额」的一半,不是每学期的一半

这条规则的分母容易被读错。条文说的是课程的 total tuition fees,也就是这一整个课程的学费总额,而不是某一学期、某一学段或某一次分期的金额。

因此,假设某申请人拿到的是两年制课程,学费总额为 6 万澳元,那么开学前院校能收取的上限是 3 万澳元;如果录取的是同一个院校的短期语言课,就要按那门课自己的总额另算,不能把几个课程的数字混在一起。

条文约束的是「收取」(receive)这个动作,时间点卡在「学生开始课程之前」。也就是说,判断标准是开学那一刻之前院校实际到手了多少钱,而不是它在账单上写了多少、分了几期。

另外,这一条约束的是面向海外学生或准海外学生的学费,和住宿、海外学生健康保险、材料费等非学费项目不是同一回事。

什么情况下可以超过 50%?只有两类例外

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了两个豁免情形,满足其一,50% 的上限就不适用。

例外情形 触发条件 关键点
学生或付费人自愿多付 学生本人,或负责支付该笔学费的人,选择在开学前支付超过 50% 决定权在付款方,不是院校的要求
课程时长 25 周或以下 该课程 duration 为 25 weeks or less 只看课程时长本身,与谁付钱无关

第一类:你或替你付钱的人自己选择多付。 条文用词是「choose to pay」,主体限定为学生本人,或者对该笔学费负责付款的人(例如承担费用的家人或资助方)。差别在于「谁主动」:如果是院校把「必须一次付清」作为发录取或确认入学的前提,那就不是付款方的选择,而是院校在收取超过 50% 的款项;如果是付款方出于汇率、资金安排等自身考虑主动提出多付,则属于这一类例外。

第二类:课程时长在 25 周以下。 只要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更短,第 (1) 款的上限就不适用,院校可以在开学前收取全部学费。判定依据是课程本身的时长,不要求同时满足第一类条件。

这两类是并列关系,满足其中任何一类即可,不需要同时成立。

多付出去的钱,还受保护吗?

受保护,但保护有明确的时间边界。按第 28 条和第 29 条,院校在开学前收到的学费,必须存在一个澳大利亚 ADI( authorised deposit-taking institution,即受监管的存款机构)账户里,并在收到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存入该账户。

账户里必须始终保留一笔「受保护金额」(protected amount),足以退还所有已付费但尚未开始课程的学生学费。这笔钱不能被随便动用:只有在依据第 46D、47D 或 47E 条办理退款、为安排学生转读替代课程而向替代院校付费,或依据第 50C 条向 TPS Director 付款时,才能把账户余额降到受保护金额以下。同时,受保护金额不用于清偿院校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被债权人经由法院程序扣押执行。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转折:学生一旦开始课程,其学费就不再计入受保护金额,院校可以把这部分钱从账户中取出。也就是说,账户保护覆盖的是「已付未开学」这一段,入学之后主要靠院校自身的退款政策和相关保障安排,而不是这个账户。

需要留意的是,并非所有院校都适用这套账户要求。第 31 条规定了几类豁免主体:由州教育主管机构管理的院校、有权依据联邦法律获得经常性经费拨款的院校,以及法规另行指定的院校。属于这些类别的院校不适用第 28、29 条;第 27 条的 50% 上限则仍然写在条文里,两类例外的判断方式不变。

看到账单时,可以按什么顺序核对?

假设某申请人收到一份要求开学前付清全额学费的账单,可以按下面的顺序判断自己处在哪种情形:

  1. 先确认课程时长。 如果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收取全额属于第 27(2)(b) 条的例外,上限不适用。
  2. 如果超过 25 周,再看是谁提出多付的。 是账单里写明的强制条件,还是你自己或付款人可以选的选项。前者不属于第 27(2)(a) 条的「choose to pay」。
  3. 无论属于哪种情形,确认这笔钱进入了受保护账户。 可以留意院校是否说明了开学前所收学费的存管安排,以及付款凭证上的收款账户信息是否与该院校一致。

判断「自愿」这一步最容易产生分歧,因为付款方往往是在时间压力下做决定。把院校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留下来,比事后回忆更有用。

常见问题

澳洲学校开学前收学费的 50% 上限,2026 年还是这个比例吗?

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条文页面,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第 27 条规定的比例仍是 50%,即开学前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课程学费总额的一半。法律条文可能修订,实际适用时以官方最新公布的条文为准。

学校要求一次付清全年学费,是不是说明它违法?

不一定。如果课程时长在 25 周或以下,第 27(2)(b) 条允许开学前收取全额;超过 25 周时,则要看多付是否是学生或付费人自愿选择的。把「一次付清」写成发录取或入学的前提条件,与付款方主动提出多付,性质并不相同。

帮孩子付学费的家长多付了,算不算例外?

算。第 27(2)(a)(ii) 条把「负责支付该笔学费的人」与学生本人并列,其选择在开学前支付超过 50% 属于例外情形之一。前提是这一决定由付款方作出,而非院校设定为强制条件。

超过 50% 的那部分钱,是不是就不受保护了?

不是。第 29 条要求院校把开学前收到的学费存入指定账户,受保护金额须覆盖所有已付费但尚未开学学生的学费,并未按 50% 划线。保护在学习开始后终止,届时该学生学费不再计入受保护金额。

25 周以下的短课,是不是完全没有上限?

按第 27(2)(b) 条,课程时长为 25 周或以下时,第 (1) 款的 50% 上限不适用。条文没有为短课另设别的比例限制,但开学前收取的学费仍适用第 28、29 条的账户存管要求(第 31 条豁免的院校除外)。

所有澳洲院校都必须把预付学费存进专用账户吗?

第 31 条规定了豁免:由州教育主管机构管理的院校、有权依据联邦法律获得经常性经费拨款的院校,以及法规指定的院校,不适用第 28、29 条。第 28 条注 2 还提到,院校即使不再具有注册资格,相关义务在按第 29 条存入账户的学费事宜处理完毕前仍可能延续(另见第 7AB 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