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拿到退款、还是被安排替代课程,首先看学校是否依第 46D 条履行义务;而你是否已开始上课,决定的是开学前所交学费是否还属于第 29 条下的受保护金额。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Act 2000,澳洲留学生教育服务法)第 45、46A、46B 与 29 条(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学校违约后会依次出现三层保障:学校自己退款或自费安排替代课程;学校不履行时由 TPS(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学费保障服务)主任提供替代课程选项;必要时动用 Overseas Students Tuition Fund(OSTF,海外学生学费基金)向学生退款,或补偿接收学生的院校。以下按法条原文梳理一般规则,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具体情形仍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什么情况构成 provider default(学校违约)?

法律用的词是 default,不是"倒闭"。第 46A(1)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在 CRICOS 注册的院校)在两种情形下,对某名学生、某个地点、某门课程构成违约:一是没能在约定开学日于该地点开始提供课程;二是课程开始之后、完成之前,在该地点停止提供。除了这两个触发条件,还有一道闸门——学生在 default day(违约日)之前没有撤回(withdraw)。

第 46A(2) 条进一步明确:如果 provider 是因为被依 Part 6 施加制裁而无法在某地点提供课程,同样构成违约。也就是说,学校被监管机构制裁而停课,和学校自己开不下去,在学生保障这条路上是同一个入口。

反过来,第 46A(3) 条规定,如果没开学或停课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依第 47A(1)(c) 条对该课程违约(student default),provider 不构成违约。判断的关键因此落在"中断是谁造成的",而不是"课有没有停"。

还有一种容易被误判的情形写在第 46A(4)、(5) 条:当某课程的注册 provider 变更成另一类实体时,该校的 ESOS agency 可以书面通知——课程不因为这次变更本身就被视为停止提供。agency 决定是否发这份通知时,必须考虑变更对课程交付与学生结果的影响、其他 ESOS agency 的意见;若该校是 approved school provider(经认可的中学 provider),还要考虑州指定机构(State designated authority)的意见。

学校违约后,3 个工作日内要通知谁?

第 46B(2) 条给的是硬时限:provider 必须在违约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business days,定义见《Acts Interpretation Act 1901》第 2B 条)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它的 ESOS agency 和 TPS 主任(TPS Director)。

同一条第 (3) 款列明通知必须包含三项内容:违约的具体情形;被违约影响的学生详情;以及该 provider 是否打算依第 46D 条履行对学生的义务,若打算履行,打算怎么履行。

学生这边也不是只能等消息。第 46B(4) 条要求 provider 同样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违约影响的学生本人。此外,第 (5)、(6) 款规定上述通知还须符合部长通过立法文书(legislative instrument)规定的要求——这部分具体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法条本身也提示了后果:provider 违反本条时,其 ESOS agency 可依 Part 6 Division 1 对该 provider 采取行动。

为什么"还没开学"和"已经开学"的学费,保障机制不一样?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环,答案在第 29 条。

第 29(1)、(2) 条规定:provider 在学生开课前收到的学费,必须在收到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存入按第 28 条维持的账户;不过第 29(1) 条的注释说明,受第 31 条覆盖的 provider 无须遵守本条。第 (3) 款要求账户里始终保有"受保护金额"(protected amount)——足以偿还每一位已经付费、但尚未开始上课的学生(relevant student)的全部学费。

这笔钱不是学校可以自由调用的资金。第 29(4) 条规定,只有在三种用途下,才能把账户余额提取到低于受保护金额:按第 46D、47D 或 47E 条退款给学生;provider 依第 46D 条安排学生入读由它承担费用的替代课程,并向替代院校付款;或依第 50C 条向 TPS 主任付款。第 29(6) 条还写明,受保护金额不用于清偿 provider 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被债权人在法院程序中扣押执行。

但第 29 条的 Note 1 划了一条分界线:学生一旦开始上课,其学费就不再属于受保护金额,可以被提取。这条界线解释了两件事——尚未开课的学生,有一笔被隔离出来的钱对应他的学费;已经开课的学生,其已付学费的保障则转而依靠第 45 条下的义务阶梯。

学生会拿到退款,还是被安排去别的学校?

顺序是法定的,不是任选的。按第 45 条对本部分的指引:Division 2 规定 provider 的退款义务,而在 provider default 的情形下,provider 可以改为自费为学生提供替代课程(alternative courses at the provider's expense)。

如果 provider 违约,并且没有履行 Division 2 下的义务,就进入 Division 3:TPS 主任必须向学生提供合适的替代课程选项(options for suitable alternative courses),前提是存在这类可用课程。注意这里的表述是"提供选项"——法律并没有承诺每位学生都能拿到与原课程等价的安排。

再往下是 Division 4:当 provider 未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从 OSTF 中支付款项,用于向学生退款,以及补偿那些接收学生、提供替代课程的 provider。法条把这一动作称为"making a call on the OSTF"(动用 OSTF)。

两个假设情形:开课与否如何改变路径

假设某申请人已缴清一学期学费、但课程尚未开学,此时学校关闭。他的学费仍属于受保护金额的一部分,只能被用于退款、替代课程付款或付给 TPS 主任三种用途,学校债权人拿不到这笔钱;他面对的通常是第 46D 条下的退款,或由学校出资的替代课程安排。

假设某申请人已上课两个月后学校停办。他的学费按第 29 条 Note 1 已不属于受保护金额,账户隔离这层保护不再适用;这时要看学校是否依第 46D 条履行义务,若不履行则由 TPS 主任提供替代课程选项,再往后才是动用 OSTF 向学生退款。

常见问题

澳洲学校倒闭,学费一定能退回来吗?

退款和替代课程是两条并列的法定出路,不是"一定退现金"。按第 45 条,provider default 时 provider 可以自费提供替代课程来替代退款;只有在 provider 未履行义务、且需要向学生退款时,才可能从 OSTF 支付。

什么情况才算 provider default(学校违约)?

按第 46A(1) 条,学校没在约定开学日开课,或开课后、完成前停课,并且学生在违约日之前没有撤回,即构成违约。此外第 46A(2) 条规定,因 Part 6 制裁而无法提供课程同样算违约。

停课一定算学校违约吗?

不一定。第 46A(3) 条规定,如果没开学或停课是因为学生自己依第 47A(1)(c) 条对该课程违约,provider 不构成违约。判断的关键是中断由谁造成,而不是课程是否中断。

学校违约后要在多久内通知、通知给谁?

第 46B(2) 条要求 provider 在违约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 ESOS agency 和 TPS 主任;第 46B(4) 条同时要求书面通知被影响的学生。违反这一义务时,ESOS agency 可依 Part 6 Division 1 对 provider 采取行动。

违约通知里必须写什么?

第 46B(3) 条规定三项必备内容:违约的具体情形、被违约影响的学生详情、以及 provider 是否打算依第 46D 条履行义务及如何履行。通知还须符合部长立法文书规定的要求,这部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开学前交的学费有没有专门的保护?

有。第 29 条规定开学前收到的学费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存入指定账户,账户须始终保有足以退还未开课学生全部学费的受保护金额,且这笔钱不用于清偿学校债权人的债务。学生一旦开课,其学费按 Note 1 不再属于受保护金额。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