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ESOS Act 2000)第 28、29 条官方条文(截至 2026 年 9 月官方页面):学校在课程开始前向海外学生或准学生收取的学费,必须存入一个在澳大利亚 ADI 开立的专用账户;其中相当于 protected amount(受保护金额)的部分,既不能用来清偿学校任何债权人的债务,也不会因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扣押或强制执行。能被债权人拿走的口子只有法条列明的三种情形,而其中恰恰包括了把学费退给学生、转去替代课程或交给学费保障机制。

这个账户到底是什么?学校必须做哪些动作

第 28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 在海外学生或准学生开学前收取课程学费时,必须按该条维持一个账户;账户必须在澳大利亚 ADI 开立,ADI 的含义按《2001 年公司法》第 9 条确定,也就是澳大利亚的授权存款机构。这不是学校自己随便开的一般经营账户,而是法条指定用途的账户。

第 29 条接着规定动作:收到学费后,学校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business day 依《1901 年法律解释法》第 2B 条定义)把这笔钱存入上述账户的贷方。也就是说,从你把钱打给学校那一刻起,法条给的是一个很短的入账窗口,而不是"先放着、以后再说"。

还有一个对学生很关键的细节:第 28 条的注释明确,即便某个 provider 后来不再是注册 provider,只要账户内按第 29 条存入的学费相关事项还没有处理或解决(见第 7AB 条),维持该账户的义务仍然继续适用。学校关门、被注销注册,并不会让这项义务自动消失。

什么钱算 protected amount?我一开学就不算了吗

第 29(3) 条把 protected amount 定义为:账户中必须始终保有的、足以偿还每一位已向学校缴付学费、但尚未开始该课程的海外学生或准学生(法条称为 relevant student)全部学费的金额。判断的两个条件就是"钱已付"和"课未开始"。

法条的注释写得很直接:一旦学生开始了学校本应提供的课程,该生的学费就不再属于 protected amount,学校可以从账户中取出。保护覆盖的是"开学前"这一段窗口;开学之后,这笔钱就回归学校的正常经营资金。

反过来,只要账户余额仍然高于 protected amount,法条对提取不设任何限制。学校可以在这个额度之上自由调度资金,受约束的只是"不能把余额压到 protected amount 以下"。

学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这笔钱

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学校才能把账户余额提取到低于 protected amount 的水平;并且依第 29(5) 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学生在开学前交给学校的学费额。

可提取情形 法条依据 具体含义
向相关学生退款 第 46D、47D 或 47E 条 依上述条款向该学生或就该学生支付退款
安排并支付替代课程 第 46D 条 学校自费为该生安排替代课程名额,并向替代 provider 付款
向 TPS Director 付款 第 50C 条 就该学生向 TPS Director 付款

除这三种情形外,第 29(6) 条用了"To avoid doubt"(为免疑义)的措辞说明:protected amount 不用于清偿学校任何债权人的债务,也不会因任何债权人的申请而依法院命令或程序被扣押、被执行。这正是"学校欠了一屁股债时,我预付的学费会不会被分掉"这个问题的答案所在——法条把这笔钱与债权人隔开了,学校破产清算并不是把这笔钱拿去还债的理由。

是不是所有澳洲学校都受这套规则约束

不是。第 31 条列出三类豁免 provider,它们不受第 28、29 条以及依第 30 条制定的细则约束:由州教育主管机关(State education authority)管理的 provider;有权依联邦法律获得经常性经费拨款、用于提供教育或培训的 provider(被法规排除在外的除外);以及法规另行指定的 provider。

同时第 31 条还有一句防漏的说明:与上述两类 provider 有关联而设立的私立法人团体,不会仅凭这层关联就获得豁免。换句话说,挂着公立牌子但独立注册的私立实体,不能自动享受豁免。

第 30 条还授权细则就"开学前收取的学费"和"本分部下的账户"增加额外要求。本文依据的是法律条文本身,细则层面是否有更具体的操作规定与指定名单,需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不照做会有什么后果

第 32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如 provider 为非法人体,则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违反第 28 或 29 条要求的行为,且该 provider 不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的,构成犯罪,刑罚为 60 penalty units。该条同时明确这是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相关定义见《刑法典》第 6.1 条。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的是依第 30 条制定的细则时,不适用第 32(1) 条这一罪名。也就是说,法条本身设立了刑事后果,但它覆盖的范围有明确边界。

这套保护到哪一步为止

把它当成"开学前那一笔学费的隔离账户"来理解最准确:它保护的是已经付给学校、课程尚未开始的学费;学生一开始上课,这部分钱就脱离 protected amount;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的学校不适用这套要求;账户的具体细则还可能依第 30 条有额外规定。

以上是对法条一般规则的白话整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你个人情况的专业建议;你的学校是否属于豁免范围、个案该如何处理,仍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自己欠债,能拿我预付的学费去还吗

不能。ESOS Act 2000 第 29(6) 条明确,protected amount 不用于清偿学校任何债权人的债务,除第 29(4) 条列明的三种情形外一概如此。能被债权人拿走的通道只限于"退款给学生、支付替代课程、向 TPS Director 付款"。

学校破产清算时,我预付的学费算不算学校的资产

法条把这笔钱与债权人隔开:protected amount 不因债权人的申请而被法院扣押或执行。另外第 28 条注释说明,即使 provider 已不再是注册 provider,账户义务仍持续到相关学费事项处理或解决为止。

我开学之后交的学费还有这层保护吗

没有。第 29 条注释明确,学生一旦开始学校本应提供的课程,其学费就不再属于 protected amount,学校可以提取。受保护的是开学前已付的那部分学费。

学校应该在收到我钱后多久存入专用账户

第 29(2) 条要求,provider 必须在收到学费后 5 个工作日内把钱存入账户的贷方,business day 依《1901 年法律解释法》第 2B 条定义。账户本身必须是依第 28 条在澳大利亚 ADI 开立的账户。

所有澳洲学校都必须设这个账户吗

不是。第 31 条豁免三类 provider:由州教育主管机关管理的、有权依联邦法律获得经常性经费拨款的(法规排除者除外)、以及法规指定的 provider。某所学校是否属于豁免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学校没按规定存这笔钱,会有什么后果

第 32 条规定,注册 provider(非法人体则为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第 28 或 29 条要求且不属于第 31 条豁免范围的,构成犯罪,刑罚为 60 penalty units。该罪为严格责任罪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