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根据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公布的《2000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下称 ESOS 法案)第 23 条,学校收到第一次缴费通知后有 30 天缴款期;逾期未缴会收到第二次通知,须在通知送达次日起算的 7 天内缴清,仍未缴的,其 CRICOS 注册即按第 90 条自动暂停。本文依据的条文内容截至 2026 年 9 月的官方法律文本。
需要留意的是,这部法律管的是「学校的注册与违约」,不是直接判定学生签证效力。学生这一侧的后果,是通过「学校违约(provider default)」这条链条传导过来的。
第一次通知和第二次通知,法定要素有什么不同?
年费本身由《1997 年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注册费用)法》第 5 条征收,但「怎么催、多久停」写在 ESOS 法案第 23 条里。两次通知都不是立法文书(legislative instrument),但内容要素是法定的。
| 第一次通知 | 第二次通知 | |
|---|---|---|
| 触发条件 | 学校当年应缴 CRICOS 年费 | 学校未在到期日前缴清 |
| 必须写明 | 应缴金额 | 应缴金额、7 天缴款期限、第 90 条的效果 |
| 缴款期限 | 通知送达次日起算 30 天期满时到期 | 通知送达次日起算 7 天期满前缴清 |
| 逾期后果 | 进入第二次通知程序 | 注册自动暂停 |
第二次通知里必须「写明第 90 条的效果」这一项,是立法者特意加的:学校在收到通知时就被明确告知不缴的后果,而不是事后再发现注册已经失效。
暂停之后,秘书还要向 ESOS 主管机关通报
如果学校仍未遵守第二次通知,且主管部门秘书(Secretary)本人不是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ESOS agency),秘书必须把这一违约情况通报给该校的 ESOS 主管机关(第 23 条第 3 款)。也就是说,暂停不是内部记账,而是会进入监管链条。
注册暂停,怎么变成学生的「学校违约」?
学生真正能主张权利的节点,是 ESOS 法案第 46A 条定义的 provider default。按该条,学校在下列情形下对某学生、某课程、某授课地点构成违约:
- 学校未在约定开课日开始提供该课程;
- 课程开课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停止向该学生提供;
- 学校因第 6 部分(Part 6)下的制裁而无法在该地点提供课程——这一项在第 46A 条第 2 款中被单独明确,以免生疑。
同时还有一个前提:学生在违约日(default day)之前没有退出(withdraw)。
把两段法律连起来看:欠缴年费的直接后果作用在「注册」上,而一旦学校因此无法继续提供课程,就落进第 46A 条的情形,学生的学费保障路径随之启动。课程是否实际停授、停在哪一天,是判断违约成立的关键,这属于事实判断,不是仅凭「注册被暂停」四个字就能自动推出。
哪些情形不算学校违约?
三种情形值得学生自己先核对,因为它们会改变结论:
- 学生在违约日之前已经退出课程的,不构成学校违约(第 46A 条第 1 款 (b) 项);
- 课程没开成或停止提供,是因为学生本人依第 47A 条第 1 款 (c) 项构成学生违约(student default)的,学校不构成违约(第 46A 条第 3 款);
- 学校主体类型发生变更时,ESOS 主管机关可书面通知该校:不因这一变更本身而视为课程停止提供。是否发出该通知,主管机关须考虑课程交付与学生结果受到的影响、其他 ESOS 主管机关的意见,以及学校为 approved school provider 时相关州指定机关(State designated authority)的意见(第 46A 条第 4、5 款)。
学校违约后,法律要求它做哪些通知?
第 46B 条把义务拆成了监管侧和学生侧:
- 3 个工作日内:学校须就违约事项书面通知本校的 ESOS 主管机关和 TPS 主任(TPS Director,Tuition Protection Service 学费保障机制负责人)。这里的「工作日」按《1901 年法律解释法》第 2B 条界定。
- 通知内容必须包含三项:违约的具体情形;涉及学生的详细信息;学校是否打算依第 46D 条履行其对学生义务,以及(如适用)打算如何履行。
- 必须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学生本人。
- 形式要求:上述通知须符合部长依第 46B 条第 6 款制定的立法文书所载要求。
- 不通知的后果:学校违反本条的,ESOS 主管机关可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Division 1 of Part 6)对该校采取行动。
学生能据此期待什么救济?
法律在这里给出的框架是:学校在通知中必须说明它是否、以及如何履行第 46D 条下的义务;学费保障机制(TPS)由 TPS 主任一方同步获知违约情况。换句话说,学生不是自己去追一笔钱,而是被纳入一套由学校申报、TPS 跟进的机制。
本文只是对法律条文框架的一般性梳理,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针对个人情况的专业意见,也不承诺任何特定结果;具体权利义务、时限与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的信息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士判断为准。
常见问题
学校只是欠缴年费,我一定会被算作「学校违约」的学生吗?
不一定。第 46A 条要求的是「课程未按时开课」或「开课后未完成前停止提供」这类事实,而欠缴年费的直接后果是注册被暂停。只有当暂停实际导致课程无法继续提供时,才进入学校违约的判断。
如果我已经在违约日前退出了课程,还能主张吗?
按第 46A 条第 1 款 (b) 项,学生在违约日前已退出课程的,不构成学校违约,因此不适用这套学费保障路径。
学校违约后多久必须通知 TPS 主任?
第 46B 条第 2 款规定为违约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且须书面通知本校 ESOS 主管机关与 TPS 主任,两者同步。
学校会主动告诉我吗?
会,这是法定义务。第 46B 条第 4 款要求学校书面通知涉事学生;给学生和给监管方的通知,都须符合部长制定的立法文书中的形式要求。
学校不通知会怎样?
第 46B 条的注释说明:学校违反本条的,其 ESOS 主管机关可依第 6 部分第 1 分部对该校采取行动。这是针对学校的监管后果,不等同于对学生个人的赔偿。
因制裁停课和单纯经营困难停课,法律处理有区别吗?
第 46A 条第 2 款专门规定,因第 6 部分制裁而无法提供课程的,为避免疑义,同样构成学校违约。这一款的作用是把制裁情形明确纳入,而不是另设一套标准。